担保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或者其全部财产被执行后也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则此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只能在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执行其财产,不能超过这个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执行中能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吗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担保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延期或分期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偿还,则债务人只能独自清偿。如果有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自己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担保人不还款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如果担保人有能力还款不还款,一旦法院判决后还拒不执行,那么担保人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一般来说,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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