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之后是不是允许再要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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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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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之后是不是允许再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之后是不是允许再要

一、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之后是不是允许再要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之后可以再要。

民法典》规定,已经协商好抚养费的支付情况的,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日后子女也可以再要求支付义务方再进行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是不是可以要孩子抚养费

离婚后是可以要孩子抚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准许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离婚后是不是还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之后是不是允许再要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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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和我弟弟商量好了,遗产我不要全部都留给她,请问有条件放弃继承可以吗?求解答!
[律师回复]
1、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并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放弃继承的时限。我国继承法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前做出的,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
  
3、放弃继承的方式。继承人放弃遗产对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且放弃继承有对世的效力,故各国普遍认为,放弃继承应当以有足够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即生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该意思表示,只是尽通知义务,目的在于让其他继承人知晓,并不是需要其他继承人的确认。
  
4、附保留条件的放弃继承。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弃继承。附保留条件的放弃继承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虽未明文禁止附条件的放弃继承,但在实践中坚持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的原则。
  以上就是放弃继承要件的介绍。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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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放弃继承权,法律允许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人放弃继承权有效吗 精神病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诉讼能力,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就继承的条件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能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条件限制。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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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不再赡养父母允许吗
子女放弃继承权后不可以不赡养父母。不论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都需要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放弃继承权与赡养老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并不是因为有继承权才需要赡养老人的,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是每个子女都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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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咨询一下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了,产生了转继承人,转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本人亲自作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的继承人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将不再承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义务的责任。所以转继承人放弃继承当然是可以的。
  放弃遗产可能带来的后果主要有这样几种:
  
(1)第一顺序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遗产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的,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
  
(4)遗嘱继承人之一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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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允许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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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强行补课,违法吗?违法吗?老师还不允许,放假,老师不允许放假
[律师回复] 强制性让补课就违法了,自愿性的补课不违法为做好假期的有关工作,省教育厅日前发出了《关于做好2008年中小学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放假和开学,不得提前或推迟放假和开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推迟放假和开学的,须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要求学校积极与家长联系,联合家长共同做好学生暑假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放假前,各地要通过自查、排查等方式,准确找出学校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通过排查,如确定为D级危房,马上把学生安排到安全地方上课。中小学校还可结合本校实际,在放暑假前,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小学生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溺水、交通、食物中毒、火灾和雨季自然灾害等夏季易发、常见事故在内的系列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省教育厅强调,严禁中小学校利用暑假期间擅自组织学生上课、补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各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假期学习、生活的需要,为学生布置适量的暑假作业。除下一学年进入高三的年级外,中小学其他年级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学生回校补课。
家里已经有一个孩子。但是小区里最近来了一个流浪小孩儿。我们想收养他请问法律允许我们收养吗?
[律师回复]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按《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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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否允许?
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允许的,当然在这个阶段如果要放弃继承的话,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的表达,毕竟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想要继承一些财产,所以放弃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因此要写一个放弃遗产的声明书,这样的话才有相关的效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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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已经有了一个孩子,但是还想再收养一个男孩,那个弃婴一直在孤儿院没有人要,已有孩子还允许收养弃婴吗?
[律师回复]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按《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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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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