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限制性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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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限制性的规定有什么

一、债权转让限制性的规定有什么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什么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债权才可以转让,如果不能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以转让。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是否转让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转让的条件有: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债权转让限制性的规定有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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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1、封闭性限制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时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对于股份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行使权利不相称。
任职时间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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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限制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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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有效吗,有哪些限制?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吗债权转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要求某乙偿还本息,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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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老家的一个企业中有一部分股份,现在想要转让出去,想咨询一下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1、封闭性限制。
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性规定,预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特性,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公司形态、尤其是股份公司形态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凭着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措施,来满足那些追求封闭经营的投资者的需求,家庭型公司、中小型紧密投资者组合的公司,往往对此十分看重。因此,凡有违封闭性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仅公司可以拒绝名义更换,而且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亦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综观其它各国公司法律,几乎皆无对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规定,此类限制是否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的确无实际的意义,这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需受到时间限制的做法中即可得到印证。正因此类限制并不具有可取性,故在处理此类股权转让纠纷时,可以相对宽松地允许此类股权的预约转让,至少应承认发起人于限制期内转让股权的债权效力,只要发起人股权于限制期内不进行实际的物权处分转让,即应维护此类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此类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多认定为无效。 而且,对此类限制下的预约股权转让,即以解聘职务为条件的股权转让,同样应承认其法律的效力,不应一律无效。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接受自我股票抵押,存在公司受让自己股份的隐患,因为公司一旦行使抵押权时,即有可能取得自己的股份,故同样应予限制。究其法理,皆与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凡有违此类禁止性限制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疑应属无效。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股虽可转让,但需经相应的审批。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未经审批的国家股以及外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协议,认定为无效。
6、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我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虽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但是,即使公司股东违反了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或者说未按章程要求获得公司同意与承认的股权转让,本文认为,相对于公司而言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但是相对于协议双方而言,不能以违反章程限制为由主张无效。
8、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本文认为,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应是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应比照以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类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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