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否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不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成年人不一定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担任其监护人。
如果配偶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如果父母子女都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如果以上监护人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心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
1、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
2、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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