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
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政机关对损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行为不承认如何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对暴力行为等损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行为不承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同时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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