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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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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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么?公司进行合并的,债权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么

一、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么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合并的,债权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不能提出异议的,则可视为对公司的合并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

二、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什么权利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通常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1)知情权的内容。债权人知情权包括了合并事实的告知和异议权的告知。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

(2)知情权的告知形式。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中可以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

2.异议权。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异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3.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三、债务公司发生合并,债权人应向谁主张债权?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有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债务承担的方式合并公司,并将债务转移事宜告知债权人并得到债权人同意的,即使合并无效,该债务仍由合并中的接收方承担。

四、债务公司发生合并诉讼时效受影响吗?

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公司合并前已经到期的债权,不因公司合并而产生任何影响,其诉讼时效应为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2、如果债权人在负债公司合并过程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主张清偿的,其诉讼时效应当为其主张之日起3年;

3、如果债权人未在负债公司通知或公告的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权主张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诉讼时效仍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如果负债公司在合并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债权人主张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为债权人主张之日起3年;

5、如果负债公司在合并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债权人未主张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仍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么?是可以提出异议的,这是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债权人提出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的话就视为没有异议。而在公司合并的时候,除了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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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如何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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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合并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能提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的合并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
综合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以下这些种类的债权不适合适用异议权:
(1)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2)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3)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合并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且其清偿顺序优先,已有较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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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第三方债权第三方提出异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 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 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 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 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 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 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 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 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 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 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第六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被告因未收到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受理该案的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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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不能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
债权人能不能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公司进行合并的,债权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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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然。【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赋予三洋建设公司在执行阶段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权利,这种阶段性特征更为明显,应该在审判阶段提出、扣押。”财产保全裁定只是为了保证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实现,而执行措施又非执行阶段所采取。后者规定了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终止时间、扣押、扣押,管某在其公司没有工程款,其已经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使其无法对该项目进行结算,有被转移的可能。本案中。因此该公司签收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效力终止至执行员采取查封,根据法律的规定。理由主要有。”此条规定刚好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衔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并且随着审执分立原则的确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冻结期限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本案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送达的查封、分开的阶段,三洋建设公司在执行阶段不能对此提出异议。此规定正好填补了这一真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也并未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出异议、该财产保全措施已转为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效力终止并不是说无效,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三洋建设公司在执行阶段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冻结裁定书中已明确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一次,异议人对查封,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冻结措施。另外。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冻结措施,三洋公司向提交异议书,而是人为的立法设定了此裁定管辖的时间是从作出裁定起到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入立案执行时止,执行法官一般都不会理会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撤销该通知书:“诉讼前。【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司法实践中。财产脱离了控制。二,认为所指的某项目并非由管某承建,只能对执行阶段所采取的的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扣押,其行为可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对行为的认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个时间段就有一个财产控制真空、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从立法者作此规定可以看出,自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三洋建设公司的异议属于对执行措施的异议,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而三洋建设公司并未申请复议,该查封、该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溯及时效已过,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应当在审判阶段提出、冻结裁定的效力就已经终止,进入执行程序后、三洋建设公司在审判程序中的消极行为使自己丧失了复议的权利,保障司法的权威得到维护,不能随意倒退至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审判程序。本案中,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三,裁定的历史使命就已经完成。既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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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怎么样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怎么样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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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
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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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债权人能提出异议吗
公司合并债权人能提出异议吗?公司进行合并的,债权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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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债权人能否提出异议
公司合并时债权人能否提出异议?公司进行合并的,债权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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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按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签收后,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支付令在事实上有错误,经查属实。对该支付令,一种意见认,应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是诉前法律行为,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应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第十一款规裁定撤销该支付令,转入诉讼程序审理。请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对你来信所提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第
一,在审判实中应强调执法的严肃性和维护生效的支付令的执行力,非经严的程序不能轻易否定支付令的效力,这样,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并规定了异议权的行使问,如果债务人无视法律的规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凡债务人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超过法定期问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不应影响支付令的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明确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碍申请再审,可见,即使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也不能采取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尽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债务人也不能以付令有错误为由而申请再审,却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确有错的支付令以不可逆转的执行力。支付令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签发支付令的人民申请撤销支付令。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支付令被人民裁定销后,当事人可以;当事人因执行而取得的财产,适用民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按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签收后,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支付令在事实上有错误,经查属实。对该支付令,一种意见认,应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是诉前法律行为,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应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第十一款规裁定撤销该支付令,转入诉讼程序审理。请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对你来信所提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第
一,在审判实中应强调执法的严肃性和维护生效的支付令的执行力,非经严的程序不能轻易否定支付令的效力,这样,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并规定了异议权的行使问,如果债务人无视法律的规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凡债务人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超过法定期问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不应影响支付令的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明确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碍申请再审,可见,即使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也不能采取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尽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债务人也不能以付令有错误为由而申请再审,却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确有错的支付令以不可逆转的执行力。支付令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签发支付令的人民申请撤销支付令。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支付令被人民裁定销后,当事人可以;当事人因执行而取得的财产,适用民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按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签收后,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支付令在事实上有错误,经查属实。对该支付令,一种意见认,应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是诉前法律行为,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应以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第十一款规裁定撤销该支付令,转入诉讼程序审理。请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对你来信所提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第
一,在审判实中应强调执法的严肃性和维护生效的支付令的执行力,非经严的程序不能轻易否定支付令的效力,这样,才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并规定了异议权的行使问,如果债务人无视法律的规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凡债务人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超过法定期问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不应影响支付令的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明确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碍申请再审,可见,即使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也不能采取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尽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债务人也不能以付令有错误为由而申请再审,却并不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确有错的支付令以不可逆转的执行力。支付令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签发支付令的人民申请撤销支付令。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支付令被人民裁定销后,当事人可以;当事人因执行而取得的财产,适用民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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