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1、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在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适用于故意侵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故意侵权主观恶性强,具有较重的主观可责难性。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为主观故意,体现了过错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度,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平性,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接受,有利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贯彻实施。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加重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对侵权人而言要承担超过所得利益的高额赔偿,对于受害人而言会得到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为了避免引起滥诉,避免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而引发新的不公平,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的比较严格。
(3)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将主观故意作为主观要件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符合社会道德标准。
2、侵害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经济损失是对侵害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往往难以查清,并不是说权利人没有损失,只是其损失额的具体数额难以查明。
如果被侵权人并未因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侵权人也未因侵权行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此情形下,即使侵权人是故意侵权,也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础,合理费用是在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之外,单独计算的赔偿费用。
3、权利人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给被侵权人造成财产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侵权一般赔偿的相关介绍。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