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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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管辖机构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讲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事实上,除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另有规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部门都是公安机关,其余的像是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的话,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参考下文。
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管辖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管辖

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管辖机构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讲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事实上,除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另有规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部门都是公安机关,其余的像是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的话,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生产销售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1、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在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三、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者有本质区别:

(1)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行为人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2)销售假药罪以销售“假药”作为构成要件;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劣药。“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行为人既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就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如果是由于经济问题无法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过一般情况下,聘请律师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较大的作用,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参与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公安机构负责管辖,要立案侦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再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有三种量刑标准,要按照实际的涉案情节来决定。以上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安机关管辖的相关内容。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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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款的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公众用药安全,这是好事。但是,对我们药监人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它同时又提醒了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要积极作为,不能以罚代刑,否则就可能构成渎职或者失职。现在,结合我市岳西县局办理的销售假药案,我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一些思考作些交流。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岳西县局查获的销售假药案。
2011年10年15日,我市岳西县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同岳西县公安局将涉嫌伪造药品批发企业资质、销售药品的外地人员抓获。执法人员经过初步核查,认为他们销售的药品涉嫌假冒,于是当天就将案件移送到县公安局。经协查和检验,案件涉及的14个批号药品全部为假药。现在,岳西县法院已判决销售假药罪成立。岳西县局同时对涉案的两家药房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办理和移送上述销售假药案,执法人员深有感触:
一、正确认识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案件移送的前提。办案时,对于可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假药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这样既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可以避免自己承担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才能成立,因过失而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构成犯罪。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区分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确定他们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前述案例中,售假的外地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定性销售假药罪毫无置疑;购进假药的两家药房客观上虽然有经营假药的行为,但是犯罪分子伪造了合法企业资质、药品价格无明显异常、进货时又进行了验收和登记,由此可以判断涉案药房主观上没有经营假药的故意,所以岳西县局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以销售假药犯罪(未遂)为由移送公安。
二、假药定性的证据一定要确凿充分,证据的形式和内在标准也要力求符合刑事案件的要求,这是案件移送的关键。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比行政案件的证据标准要高。案件移送前,我们对药品的定性一定要搞准,药品定性为假药的证据一定要完整齐全。办案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加强证据的搜集和认定,做到证据确凿充分。对假药的认定,我们主要依据药品检验报告和发函协查确认。但是有时经协查为假药,检验却可能合格。这也要求我们要善于排除证据中的矛盾,要使整个证据链只能得出确定的唯一的结论。
上述假药案中,就有一种药品经检验完全符合标准,发函协查却确认其并非标示企业生产。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后,他们认为我们把药品定性为假药的证据不足。在证据形式上,司法机关也进行了质疑:检验报告的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并未明确定性为假药;检验报告上只有一名授权人签字,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等。针对这些情况,岳西县局与县公安局联合再次发出协查函,对涉案药品进行协查,同时还进行了书面阐述,论证认定假药的合法性。经过多次磋商,岳西县局与公检法三家才达成共识,假药认定的过程一波三折。
三、正确把握移送时机,是案件证据固定和扩大战果的保证。处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我们认为违法线索向司法机关通报越早越好,证据初步锁定后,案件就应当及时移送。这样一来,一方面对案件侦破有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对执法人员来说可以避免意外、不利情况的发生,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前述案件中,岳西县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驾有作案车辆,人数较多,执法时场面可能不易控制、嫌疑人可能逃逸等诸多因素,果断将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局,让当地派出所先行控制犯罪嫌疑人,然后展开联合调查、固定证据。药监公安联手出击,对犯罪分子威慑力更强,收集证据更全面,可以为案件的顺利查处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四、正确、及时制作相关文书,是案件移送形式上的必然要求。移送案件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不能怕麻烦,把相关材料一交了之,搞口头移送。根据规定,我们移送案件要出具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我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只有按照要求移送,我们的办案行为才会更加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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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管理法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国家规定1000元罚款 当地药监局要罚款2万 还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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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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