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缓刑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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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缓刑条件是行为人所犯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死刑不必立即执行,指的是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等法定条件的,若是依旧不知道死刑缓刑条件是哪些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死刑缓刑条件是哪些

一、我国死刑缓刑条件是哪些

死刑缓刑条件是:

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刑怎么实施

死刑一般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可以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在上述场所执行,并且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的七日内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死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

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以上就是关于死刑缓刑条件是哪些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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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死刑和死缓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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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不是不用死,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死缓是不是不用死,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所以,死缓期间过失犯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但并不一定立即执行死刑。
缓刑和死缓的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对于缓刑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死缓的日期界定
首先,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来说,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不会不利;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则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所以刑法才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换句话说,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应予执行的,是确定的判决。由于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而从判决核准之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个月时间,在对“判决确定之日”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作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起算日较为合适。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对投入执行的死缓判决罪犯核算刑罚执行时间,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存档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没有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而的生效判决是必定有的,所以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不会产生认定困难,便于实际操作。
死缓是不是不用死,死缓期间过失犯罪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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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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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若是依旧不知道判缓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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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对这种罪犯,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作出判决,并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新罪判处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对死缓犯的减刑,应严格依法办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减刑。今后应切实抓紧关于死缓期满依法减刑的工作,务必避免二年期满后,迟迟不依法裁定减刑的情况发生。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死缓不能适用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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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缓刑有什么条件?
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刑罚条件,即行为人可能被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是实质条件,即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或者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个条件是禁止性条件,即行为人不是累犯,具体的我国适用缓刑有什么条件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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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种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
事实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减刑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不过,由于《刑法》第50条同时规定了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一律对实施了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例如,对于一些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又实施了轻微故意犯罪或者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故意犯罪,在现阶段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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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具体帮我解释一下、死缓、缓刑、死刑:有期徒刑
[律师回复]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刑罚暂缓宣告。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也称“宣告犹豫”:59。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不同,必须予以关押;反之,期限届满后则不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制度,也称“犹豫”,可因所判刑种和刑期的不同而不同。所以。

2)刑罚暂缓执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对被告人宣告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是人民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选对于被判处拘役。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缓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一是一般缓刑,或者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4)法律后果不同,即不再宣告对其所科刑罚的制度。即使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生应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而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暂缓的制度,1870年始采于波士顿,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宣告,宣告暂缓执行刑罚。在考验期限内,就要撤销缓刑,发生了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应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或者是撤销缓刑。缓刑的法律后果;死刑缓期执行适用于被处死刑的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1)适用前提不同,是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在这裏我就只介绍一下一般缓刑了)所谓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即撤销缓刑,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如对您有帮助请采纳!。而缓刑则是在人民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具体说包括两类。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缓刑的考验期,就其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发行情形而有区别。两者虽然同是刑罚具体适用的制度。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即只定罪而不判刑,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如果没有发生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也称“执行犹豫”,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并实行劳动改造,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2)执行方法不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执行原判刑罚。主要区别是,也是被判处过刑罚者,属于刑罚暂缓执行,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3)考验期限不同。祝你好运,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罚和仍有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的问题;死刑缓期制定的法定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但同时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指对被告人所犯之罪确认后、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三种。(
3)缓予,谢谢缓刑缓刑的概念和种类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所首倡,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是两者存在根本不同,或者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女子贩毒运毒被判死缓,判死缓最多坐多少年
[律师回复] 女子贩毒运毒被判死缓,死缓最多坐做终身,最少不低于少于20年。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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