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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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怎么处罚问题带来帮助。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怎么处罚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的处罚具体如下: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公文、印章的,必须立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通常属于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立案进行追究。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构成犯罪且满足缓刑条件的,可以申请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争取;

2、需要当事人积极悔罪的,同时辩护律师也需要从当事人的悔罪表现,被害人的谅解,有无立功等内容,争取得到法院的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总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通常属于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立案进行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怎么处罚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具体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怎么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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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判多久
既遂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同时需要处以罚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量刑最高可以处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本罪是属于故意行为,如果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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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看电视的时候看到有个人伪造货币然后被判了五年,先跟我下这个伪造货币罪既遂一般怎么判刑的啊?
[律师回复]
一、概念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货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条并未对主观目的予以规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
(2000.9.8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上是对伪造货币罪既遂一般怎么判刑的啊的回答。
我一个朋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既遂,不知道会怎么处理,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部分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高利润,通过偷逃税款来降低成本,于是就通过从地下市场购买假发票来虚列企业开支的方式来降低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数额。如果购买假发票的数额较大,又没有构成逃税罪(偷逃税款的数额未达到应缴税款的10 %),就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二是利用假发票列支非法支出的单位和个人。一些企事业在日常活动中存在着商业贿赂等无法取得发票的非法支出,就通过购买假发票的方式在会计核算中列支这些非法支出,实现账目平衡。
  三是利用假发票来挪用、侵占单位资金的业务人员。一些业务人员通过购买假发票,向单位虚报支出,骗取、侵占单位资金。
  四是利用假发票来套取财政资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些单位通过购买假发票入账等方式违规建立小金库,套取财政资金,进行发放职工补贴等违法违纪活动。
  
2、犯罪主观方面
  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并非明知是假发票而予以持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具有本罪所欲规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必要作为犯罪处理。此外,发票的印制并非全国统一,即使同一地方也可能由不同的单位印制,加之不同的发票印制标准也不同,让普通人来鉴别发票真伪的要求未免过高。
  关于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持有伪造的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作为出售或者实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关于持有伪造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只是实施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而最终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征收就没有威胁,也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特别是在不知是伪造发票的情况下获得了伪造的发票,事后发现发票系伪造,但依然持有,也没有利用伪造发票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以犯罪论处。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持有伪造发票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本罪需要审慎认定。
  
3、犯罪客体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违法购买、持有和使用置于税务机关监管以外的伪造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购买假发票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4、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认定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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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
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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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行为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 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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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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