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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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一、非法集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非法集资的债务是属于非法债务,既然是非法债务,就是无效的,既然债务本身无效,则因为债务发生的债务承担自然也是无效的。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3、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4、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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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非法集资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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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为非法集资担保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为非法集资担保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本身就是让一个企业在困境中通过筹集资金来让自身发展更为顺畅,进而来扩大自己的业务壮大自己的实力,但是如今有着很多非法集资的现象,让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极其惨重,精神上受到一定的伤害,对此法律有详细的规定处罚,那为非法集资担保有效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集资诈骗合同无效即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规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如江苏省高级人民【2013年】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二、相对无效。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
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区分情况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认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实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且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一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论。

一,刑事判决生效在前、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如讼争的民间借贷已被认定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民判决发生矛盾冲突,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二,民事判决生效在前、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三,刑民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与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实并不重合,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四,对构成集资诈骗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考虑认定其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以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与否。安徽省高级人民认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雷新勇认为,经济犯罪是否能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应当根据相关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订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区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其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合同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即属此类;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只是因其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则应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款来认定双方交易行为的效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属此类。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为非法集资担保有效吗一般是无效的,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是在非法集资中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因此担保也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在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防止自己被诱骗,造成经济损失。遇到非法集资要及时的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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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担保合同中担保约定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担保合同中常有“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债权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通常以《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和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抗辩。对该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保证人之所以自愿为债务人担保,是源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履约能力的信任,而不是对债权人为何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采用“责任不加重原则”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2条继续遵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的精神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纪要》对上述规定的精神再次重申,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尺度的统一。
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999年10月1日前,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公司与受让人就不良债权转让达成协议,1999年10月1日后,协议约定的不良债权转让,该不良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债权转让,担保还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担保还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担保还有效吗
《担保法》生效前的担保,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负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债权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主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二、债权转让担保还有效吗
《担保法》生效前的担保,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负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债权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主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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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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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律师回复]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若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上认为该合同虽无债务人的参与,但债务人因该合同纯获利益,因此并无否定该合同效力的必要。但若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可推知债务人将反对该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盖因债务仍然属于债务人的“消极财产”,债务人对其有处分权,若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不能违背债务人的意思而行为,否则即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就被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新债务人可以就债务未成立、被撤销、已清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进行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反对债权,通常并不能由新债务人以此主张抵销。此外,承担人基于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而对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3、从债务和从权利转移。(1)从债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等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也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2)从权利对于原债务的担保原则上一并转移。具体而言,承担人或者原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物权,应推定当事人同意其随同债务一并转移;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则当然转移;惟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承担时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者外,债务移转时,担保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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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担保人是谁担保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分,但是不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进行非法集资时要和老百姓接触取得他们的信任就要有担保人,担保人在非法集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非法集资的个人和单位被抓到之后判刑时,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一、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上限,在具体的案例中到底承担多少,仍应根据出借人及担保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予以确定。担保人的过错大小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自不待言,出借人的过错大小亦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出借人过错越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越少,反之亦然。对出借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数、单次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数越多、单次的金额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说明出借人对自身风险防范的疏忽越大,对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贪婪越深,对促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漩涡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过错也越大。而对于仅有一次借款关系,金额和利率也相对合理的情形,出借人过错则相对较小。对担保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担保的次数、是否有从中介绍或者撮合借款发生,是否在担保过程中谋利或者作有偿担保等情形。这些因素为法官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民间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亦未约定担保份额。此时,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按份还是连带笔者认为,“互为连带”的对外效力是一种最严格的担保责任,它的的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此时再继续适用“互为连带”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对担保人明显不公。据上,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按份责任,且总和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于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大小,也不应采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应由法官根据各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担保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团伙还为其提供担保,则可以算作是非法集资者的共犯,在进行处罚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分,但是不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进行非法集资时要和老百姓接触取得他们的信任就要有担保人,担保人在非法集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非法集资的个人和单位被抓到之后判刑时,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一、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上限,在具体的案例中到底承担多少,仍应根据出借人及担保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予以确定。担保人的过错大小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自不待言,出借人的过错大小亦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出借人过错越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越少,反之亦然。对出借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数、单次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数越多、单次的金额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说明出借人对自身风险防范的疏忽越大,对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贪婪越深,对促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漩涡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过错也越大。而对于仅有一次借款关系,金额和利率也相对合理的情形,出借人过错则相对较小。对担保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担保的次数、是否有从中介绍或者撮合借款发生,是否在担保过程中谋利或者作有偿担保等情形。这些因素为法官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民间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亦未约定担保份额。此时,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按份还是连带笔者认为,“互为连带”的对外效力是一种最严格的担保责任,它的的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此时再继续适用“互为连带”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对担保人明显不公。据上,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按份责任,且总和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于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大小,也不应采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应由法官根据各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担保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团伙还为其提供担保,则可以算作是非法集资者的共犯,在进行处罚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债务是非法追缴还是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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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非法集资构成刑事犯罪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或者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准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有债权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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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的担保人是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分,但是不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进行非法集资时要和老百姓接触取得他们的信任就要有担保人,担保人在非法集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非法集资的个人和单位被抓到之后判刑时,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一、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上限,在具体的案例中到底承担多少,仍应根据出借人及担保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予以确定。担保人的过错大小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自不待言,出借人的过错大小亦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出借人过错越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越少,反之亦然。对出借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数、单次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数越多、单次的金额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说明出借人对自身风险防范的疏忽越大,对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贪婪越深,对促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漩涡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过错也越大。而对于仅有一次借款关系,金额和利率也相对合理的情形,出借人过错则相对较小。对担保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担保的次数、是否有从中介绍或者撮合借款发生,是否在担保过程中谋利或者作有偿担保等情形。这些因素为法官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民间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亦未约定担保份额。此时,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按份还是连带笔者认为,“互为连带”的对外效力是一种最严格的担保责任,它的的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此时再继续适用“互为连带”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对担保人明显不公。据上,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按份责任,且总和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于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大小,也不应采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应由法官根据各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担保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团伙还为其提供担保,则可以算作是非法集资者的共犯,在进行处罚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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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担保合同在主债权合同无效时仍发生效力
[律师回复] 如何让担保合同在主债权合同无效时仍发生效力
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存在被判定无效的风险,银行与担保人间的担保合同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将视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在担保协议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担保责任,则不论担保人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责任。
核心内容:主债权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还有能产生效力吗?如果可以,应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是否是按约定处理?
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而一些抵押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定:“如因非银团原因造成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仍应依照本财产抵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财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此情形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类似内容的合同被签订后,法律效力如何?
专家解答:
关于上述问题,实质是指约定主债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在未知“担保书载明的条件”内容时,单就这一约定来说,是存在被判定无效的风险的。我国《担保法》第5 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法规来看,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依附关系,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那么,是不是可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自主约定,切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使得担保合同效力于主合同呢?这就需要厘清上述法律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真实意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可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并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担保责任。在此需明确: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时,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即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此债务已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时,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效力才能,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夫妻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知,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二、夫妻债务能一人承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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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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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集体劳动合同效力与劳动合同效力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体劳动合同效力与劳动合同效力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签约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
3、签订程序不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
4、生效条件不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5、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生效后仅适用于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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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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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集资房纠纷怎么办
目前,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一)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二)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当前,集资房纠纷主要是此类纠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那么,购买人有权得到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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