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前时太太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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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时前时太太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时前时太太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一、离婚时前时太太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生效之前,全职太太离婚时如果要求经济补偿的话必须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也就是双方约定在非关系程序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在离婚的时候全职太太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民法典生效之后,不管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约定财产分别制,全职太太离婚的时候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老公婚内出轨并怀孕的,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无过错方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否则离婚后不可再主张;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亦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离婚后仍可另行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

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不可以分割

再婚离婚对于婚前财产的分割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分情况而论。

具体情况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子写了男方的名字,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一般不分割;

如果是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通常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或者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一方可以用公证来保护自身财产,财产公证的程序是:

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财产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3、由公证机构受理;

4、经询问和审查后,作出公证文书。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建议还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且要求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时前时太太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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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有以下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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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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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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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补偿金支付首先应当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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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
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
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
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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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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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上,当劳动者以
(一)至
(五)项中的任何一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非属于
(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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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叫做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而离婚经济赔偿是 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养子 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是婚姻法就离婚时夫妻间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3、全职太太离婚可要求经济补偿吗?
网友提问:我老公是某公司的采购部经理,常年在外地出差。我为了照顾孩子,不得不辞去工作,当起了全职太太。但日子久了,老公觉得我思想落伍,没有共同语言,加上两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出现裂痕,经过商议,决定离婚。因为我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这么多年为家庭付出,便要求老公付给经济补偿。老公坚决反对,我想问下,我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而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4、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是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具体操作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 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 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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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叫做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而离婚经济赔偿是 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养子 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是婚姻法就离婚时夫妻间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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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而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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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 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 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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