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要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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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要如何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要如何处理

一、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要如何处理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死亡股权要如何处理呢

1、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2、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此时股权不可以由继承人取得。

3、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去世的股东的资格时,一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法处理股权:

(1)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去世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东去世后,继承人不得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要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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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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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股东权益遭侵害怎么办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至少包括当事人)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多数表决权,强行实施支配公司资本计划决议。而这个决议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肯定有些股东对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个决议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业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来说有时必需的,那么就会难以对此进行否决。而该决议的执行肯定会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公。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赋予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则可以使其能够免于权利遭受侵害,而切实保护了异议股东自身的投资权益。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对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赋予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受害小股东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司股东会做出的有瑕疵的决议有权提讼,申请判决撤消该决议,判定该决议无效和权利受损的赔偿诉讼请求权之诉。使大股东这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受到遏制和被诉,以维护受害小股东的权益。 4、股东申请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则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申请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时,小股东便可基于以上理由对公司提请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则能够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的发生。以及把持公司机关导致公司机关不能提讼的程序性障碍,以一种程序保障机制给予公司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机会。
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股东权益遭侵害怎么办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至少包括当事人)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多数表决权,强行实施支配公司资本计划决议。而这个决议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肯定有些股东对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个决议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业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来说有时必需的,那么就会难以对此进行否决。而该决议的执行肯定会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公。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赋予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则可以使其能够免于权利遭受侵害,而切实保护了异议股东自身的投资权益。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对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赋予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受害小股东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司股东会做出的有瑕疵的决议有权提讼,申请判决撤消该决议,判定该决议无效和权利受损的赔偿诉讼请求权之诉。使大股东这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受到遏制和被诉,以维护受害小股东的权益。 4、股东申请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则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申请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时,小股东便可基于以上理由对公司提请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则能够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的发生。以及把持公司机关导致公司机关不能提讼的程序性障碍,以一种程序保障机制给予公司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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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怎么办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话,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维权:1、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目;2、形式股东分红权的诉讼书;3、形式股东权,召开股东会议;4、行使监事权,对公司高层提出任免;5、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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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权利受侵害的表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 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 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进而操纵董事会,控制高层管理人的任免,控制了经营权。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甚至连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极端的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红利分配 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嫁经营风险,或通过高额年薪制等手段,变相瓜分红利,侵害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使小股东投资公司获利的目的落空。甚至在公司连年赢利的情况下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退出无门 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小股东在失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却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却无法解散公司以停止损失的扩大。 以上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多数决原则使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控股地位,以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公司的管理者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资本维持制度,却未赋予小股东在权益受损时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解散公司的权利,制约了小股东对出资自我保护的实现。 另外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我国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权力互相制衡。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并不完善,事实上监事会也没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和股东会,因而也无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大股东与公司经营行业的相关程度越高的时候,大股东也就越容易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等方式侵吞公司资产,小股东也越因此而受到侵害。
股东的权利受哪些侵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 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 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进而操纵董事会,控制高层管理人的任免,控制了经营权。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甚至连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极端的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红利分配 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嫁经营风险,或通过高额年薪制等手段,变相瓜分红利,侵害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使小股东投资公司获利的目的落空。甚至在公司连年赢利的情况下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退出无门 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小股东在失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却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却无法解散公司以停止损失的扩大。 以上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多数决原则使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控股地位,以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公司的管理者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资本维持制度,却未赋予小股东在权益受损时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解散公司的权利,制约了小股东对出资自我保护的实现。 另外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我国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权力互相制衡。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并不完善,事实上监事会也没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和股东会,因而也无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大股东与公司经营行业的相关程度越高的时候,大股东也就越容易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等方式侵吞公司资产,小股东也越因此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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