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揭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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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按揭房离婚后如何分割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房屋按揭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一、房屋按揭离婚后如何分割

按揭房屋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或者起诉分割,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按揭贷款购房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还贷款,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那么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怎样分割按揭贷款的房子

1、婚后按揭买的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其次,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如果离婚时夫妻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对房屋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离婚时增值部分可以分割的情况是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房屋按揭房离婚后如何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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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后购房婚后贷款并还贷,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离婚时在扣除剩余贷款后房产归属一方,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那么房产原则上归属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婚后共有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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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登记之前已经以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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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离婚时按揭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是离婚案件常见的问题,一般按一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婚后共同买房并还按揭款
夫妻二人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夫妻离婚时就按揭房进行处理时贷款银行如果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那么在对银行的债务上,双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但因为双方已经离婚,如果要求双方在今后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共同承担还贷义务,现实中不便于执行。
要想解决问题,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由该方承担还款义务并返还对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同时约定在还清贷款可以过户时,对方应当予以配合,还应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对抗银行,一旦约定的还款方不能还贷,另外一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孩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房产证在婚前便已办理,因此应认定是儿子的婚前财产。但房屋其余贷款是儿子夫妇婚后共同偿还的,则婚后二人所偿还的贷款,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样应视为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但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虽然甲方出资,但该房登记在乙方名下,则但该房屋仍应为乙方个人财产。因为乙方的购房行为,纯属乙方婚前的个人行为。同样,按揭贷款也为乙方个人债务。尽管婚后甲方参与清偿银行贷款,但这并不会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也为乙方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中属甲方的出资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甲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房屋按揭分割分割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实务界计算规则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界人士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2.本文提出的计算规则  本文认为这个公式除了本身不清晰外,其结果并不公平,损害了婚前一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方的利益。按照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婚前房屋增值价值,此部分为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房屋合同价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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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间接计算规则  直接计算规则的操作困难不言自明。实务界可以采用间接的计算规则。在掌握首付款项、还贷总数,房屋现今市场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时价格也可以计算具体的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  具体公式如下:  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总额—首付款增值额  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在计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时,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会实现绝对的精准和公正,但是这两个公式相比较,前者更能公平的对待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实务界对于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产生疑问。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虽然无法获得按揭房屋在结婚时的准确市场价值,但是可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房屋的均价来处理;在物业税实施将来,必然会对房屋定期评估,增值部分会更加直接清晰的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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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与妻子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房,现在要离婚了,所以想咨询一下离婚时按揭贷款分割房产还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
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二)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的。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按揭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1)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离婚时按揭的房屋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此是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屋。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房产所有权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并同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份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这是不公平的。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
6、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承租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离婚时按揭的房屋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此是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屋。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房产所有权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并同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份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这是不公平的。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
6、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承租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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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房离婚后怎么分割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按揭房离婚后怎么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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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想问一下按规定夫妻离婚按揭的房屋应如何分割?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离婚了,准备要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以上是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按揭房如何分割的的部分情况,其他的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怎么分就不多说了。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思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思考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按揭购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房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当夫妻之间的关系开始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时,对于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较大,由于法律对这一现象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往往会有不同的结果。本文拟从离婚诉讼中就按揭房屋的处理作如下探讨。
一、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
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未约定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此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以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实际上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一方所有,因按揭行为而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无疑的,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以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对于在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返还。因此,如果因为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以上的房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拥有一套房屋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两套房屋则应当视为一种投资了。对于另一套房屋的升值部分应当作为一种收益,也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出资,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情侣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是不会对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的,那么在进行分割时,如果不能举出证据,也就只能视为共同共有。
对于具体的分割方式,
1、如果按揭款已完全还清,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对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来执行。
2、如果按揭款没有完全还清,如果贷款人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3、如果双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出现后如何来进行处理,均笔者了解,各地的实际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非贷款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故对该房屋不作出处理;有的则认为另一方的请求合法,则直接支持这一请求;也有的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鉴于在按揭行为中涉及到第三人,也就是银行,如果在对一方所有权进行确定的同时,应当对今后按揭款的承担进行确定。银行进行按揭的行为,有着相应的人身依附性,其贷款行为只是针对相应的人。在此种情况下,笔者斗胆提出另一种方案:对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主张所有权一方与银行进行房屋按揭的变更,也就是进行转按揭。如果不能对房屋进行转按揭,则应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银行的角度,只能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还贷人所有,然后直接确定由还贷人对银行还贷。这一种方案实际上是对另一方能力的许可,但同时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4、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循另一方的意见,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而如果同样不愿意主张所有权或不能进行转按揭,则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平均分割拍卖款。
(三)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以一方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是比较好认定房屋的性质,也就是说不论是登记在哪个人的名下,均应当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涉及到是清按揭款的情形下,其分割的方式可以按照本文中的第二种情况来进行分割。其中要把握一个是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即银行的利益,另一个就是有利于实际使用和分割的原则来进行,同时,对于其中的增值部分,也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四)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一方有证据证明以个人财产进行还款,如果进行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首先应当明确对于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姻法对个人财产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根据以前的规定,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达到一定的年限后即进行了转化。但是新的规定中,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采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其他的原因进行转化。这样,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以个人财产返还房屋的按揭款,则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笔款仍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由一方个人取得。
另外,在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时,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情况,如在离婚时房产证还没有取得、父母出资等,对于这些情况,最高人民对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此不再详述。
在离婚诉讼中,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涉及到按揭房的分割争议应当是越来越多了,而如何处理好这一争议,将是法律实务应当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的一些观点不免有些不偏颇或缪论,只希望能抛砖引玉,寄希能有一个更加明确解决方式。
三、如何保障按揭房屋中银行的利益
认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不需要变更房屋权属,也不存在变更还贷债务人。对银行来讲,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对其资信了解,其还贷风险银行是可以预见的,离婚后,原则上不会影响银行利益。
另一种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处理房屋归非贷款方所有、由该方履行还贷义务,这直接涉及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但实践中银行却几乎没有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债务人也不会主动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曾向几家银行信贷科工作人员了解银行对此问题的意见,均表示变更按揭合同债务人应征得银行的同意,但实际上是银行看到新债务人拿着的离婚判决书到银行要求办理转按揭手续时,银行才知道生效判决书变更了其债务人。由于银行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不了解,担心会有还贷风险,或是认为变更后的债务人不具备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往往就不愿意配合办理转按揭手续。故没有参加诉讼并非是银行不愿意,也不是银行不关心其权益,而是根本不知道其债务人正经历离婚诉讼。
银行若知道其债务人正经历离婚诉讼,如何行使其债权人的权利呢?因按揭贷款的用途是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也是按揭贷款担保合同抵押物,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造成抵押物归宿及抵押权的变化,将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故银行对离婚纠纷中处理的按揭房屋,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法上的请求权,银行符合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从程序上来讲,如何保障银行的利益呢?为了使银行能更好的配合新的债务人办理转按揭手续,同时保护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使新的债务人能够很好的履行还贷义务,建议凡涉及对未还完贷款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按揭房屋的处理时,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该通知银行,告知其债务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可能会涉及到处理按揭房屋,银行可以选择以有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以债权人的身份表示是否同意变更债务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只处理离婚纠纷。对于前者,银行可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其知悉并认可了对其抵押物的处理,需要办理转按揭手续时就没有理由予以拒绝,而债务人也明白了办理新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将是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获得按揭贷款的附属义务,这可降低银行的还贷风险。对于后者,银行因自己放弃在离婚案件中行使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根据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径直判决房屋由一方所有。为了化解《婚姻法》与《合同法》在此问题上的冲突,建议立法明确银行在知道处理其债权和抵押物时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属后,银行不得再主张因债务转移没经其同意而无效。当然,即使在离婚案件中对按揭房屋权属作出了处理,对按揭贷款债务进行了分配,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仍可以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追究还款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偿还金额的,可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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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按揭房屋离婚时的分割方式是一般可以一方得房子的全部所有权,但必须要支付房子的一半给予赔偿,这种做法一般是按照市值来进行计算,而另一种也可以把房贷一次性还完,然后双方在来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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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按揭的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此是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屋。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房产所有权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并同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份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这是不公平的。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
6、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承租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离婚时按揭的房屋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按揭的房屋应该怎么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此是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屋。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房产所有权者,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另一方,并同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的分割。
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份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可能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这是不公平的。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5、一方婚前以按揭还贷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有异议的一方另行向。
6、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承租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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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屋按揭离婚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做出处理,夫妻一方如果婚前一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且按揭贷款的情况之下,那么应该是属于个人的财产,所以不能够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有贷款的话,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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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伯伯和伯母要离婚,之前买了按揭房子,已经在还,那离婚 分割按揭房屋 判决会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结论: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法应根据情况判决归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是完全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即应当包括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财产上不应当设定其他权利。
对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换言之,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由于设定了抵押权,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以转让所得优先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该房屋在贷款还清前属于产权不完全的房屋。所以,对于该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离婚 分割按揭房屋 判决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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