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组织犯罪有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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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组织犯罪的情形包括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以及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等等,具体的我国组织犯罪有哪些情形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我国组织犯罪有哪些情形?

一、我国组织犯罪有哪些情形?

有组织犯罪类型如下:

1、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

3、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4、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5、追求的目标和行为上的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

6、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利用邪教型有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1、犯罪活动的领域扩大。有组织犯罪的传统性活动多集中在贩毒、卖淫、赌博、收“保护费”以及大规模的抢劫盗窃等,有组织犯罪在原有领域不断发展:在走私方面,由过去的走私商品发展到走私人口、军火甚至核材料;在毒品方面,无论是种植、制造还是贩卖,规模都越来越大。现在,则不断向其他领域扩展,如向绑架勒赎、金融诈骗、洗钱等领域发展。

2、有组织犯罪地理上的领域扩大。过去贩毒集团主要把目标对准境外,而目前有组织犯罪到处追逐巨额利润,不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

3、将会出现一些新型的有组织犯罪。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信息高速公路以及网络的普及,必然为有组织犯罪实创造更方便的条件。一些新型的有组织犯罪将出现,如电子敲诈、快速洗钱、色情传播,都会成为多发性的犯罪行为

4、有组织犯罪集团将更多地具有企业或集团性。伴随着国际跨国集团和金融集团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更好地牟取巨额利润,更多地具有企业的形式。一方面这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伪装形式;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为适应企业国际变更态势,形成精英领导、委员会参与和分工协作、权责分明的科学运作体制,从而在行动上与现代社会保持同一节奏。

5、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具体方式上呈现出高智能性。现代社会出现大量技术型犯罪,或者使用大量高科技手段,如现代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不易为被害方察觉,甚至有的犯罪后果在此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很难被发现。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有组织的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是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犯罪,可以确定的是,犯罪成员一般都是三人以上,司法机关在处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可以从各违法者担任的角色,来判断谁是主犯、哪些是从犯

三、刑事案件律师在哪些阶段可以介入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本阶段介入,应经侦查部门批准,但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出于案件侦破需要,对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一直存在对立情绪,所谓48小时的时间规定形同一张废纸。

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对于组织犯罪有哪些这个问题,答案是需要结合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是行为人涉嫌犯罪的,此时是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的。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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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具有两种基本的经济权利,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它们是企业从事经济运作和财务运作的基础。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对企业理财工作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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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核算。作为一个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中国自10多年以来,在大陆沿海港口也建立了避税区。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特征上有什么不同
(1)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自己没有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其债务也由母公司无限承担;
分公司不受当地国家法律保护,而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等;
(2) 子公司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协议方式而受到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
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
子公司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保护,而不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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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核算。作为一个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中国自10多年以来,在大陆沿海港口也建立了避税区。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特征上有什么不同
(1)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自己没有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其债务也由母公司无限承担;
分公司不受当地国家法律保护,而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等;
(2) 子公司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协议方式而受到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
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
子公司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保护,而不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无论何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大多数都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跨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包括设在母国的母公司,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避税港公司。
1、母公司
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也是跨国公司在母国的发源地和基地组织。母公司通过在各东道国参股和控股活动来实际控制一些子公司,使它们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各国对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规定要达到5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的股本;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母公司是子公司在册股东并能实际控制其董事会。母公司管理机构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总部。
2、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公司。它受母公司管理和控制,按照母公司统一的全球战略进行自主经营、核算。作为一个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在产供销和人财物6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一般都有密切的联系和往来。
3、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加强管理,而在母国母公司非注册地或东道国设立的组织。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所以它并不是法人实体,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4、避税港公司
全球的避税港和避税区的数目呈上升的趋势。中国自10多年以来,在大陆沿海港口也建立了避税区。在避税港或避税区内,公司的人员、物资、资金都可自由进出,不受多少限制,而且实行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跨国公司为了逃避征税,常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避税港或避税区来,在避税港或避税区设立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特征上有什么不同
(1)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开展业务,自己没有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其债务也由母公司无限承担;
分公司不受当地国家法律保护,而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等;
(2) 子公司是指按一定的比例被另一家公司拥有或协议方式而受到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
子公司在经济上和业务上被母公司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
子公司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保护,而不受母公司的外交保护。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以下几种审判组织形式:刑事审判组织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二种,即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制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
1.合议庭的组成由于各级人民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
第一审和
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1.基层人民和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中级以上人民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2.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事审判组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独任制。民事审判组织是人民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而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2).
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论再审案件原来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或由合议庭审理,再审时都必须适用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上级人民提审的再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或第二审,均应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必须由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诉讼参与人泄漏。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依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一般非诉讼案件。行判组织行判组织是人民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判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只有合议制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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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是公司法公司组织形式
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具有两种基本的经济权利,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它们是企业从事经济运作和财务运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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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以下几种审判组织形式:刑事审判组织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二种,即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制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
1.合议庭的组成由于各级人民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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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2.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事审判组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独任制。民事审判组织是人民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而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2).
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论再审案件原来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或由合议庭审理,再审时都必须适用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上级人民提审的再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或第二审,均应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必须由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诉讼参与人泄漏。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依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一般非诉讼案件。行判组织行判组织是人民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判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只有合议制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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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律师回复]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独资和国内的企业的组织架构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最大的权利机构就是股东大会,小一点的企业就是董事会,这也是正规的企业所有必不可少的,确保企业的正常发展,外商独资的企业除了要遵循公司自己的规章,还要遵循我国的有关的法律制度。
组织犯罪与黑色组织犯罪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那么,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完毕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行为的,原则上构成本罪且为既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包庇、纵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他人未作伪证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帮助性质组织一般成员逃匿后即行帮助抓获归案,认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论处。 其次,便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此罪与玩忽职守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此罪的主观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为过失。 本罪与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各种方法包庇性质组织的,无疑是,如果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又触犯罪,属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侧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其罪。 以上便是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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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有哪些?
在我国,对于公司有完善的法律明文规定,今天律图的小编和大家谈一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目前为止有四种,分别是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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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资本(Ve
tureCpitl)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它和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资、募集等运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内有些部门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风险资本。对象:风险资本在许多国家业已发展成熟,并具有成型的运作方式。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筹资方式:风险资本均以私募方式筹资。由于风险资本风险大、收益很难预见,一般投资者难以承受,只能向银行、保险等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愿冒风险以追求高回报的特定投资群体私募。组织结构:风险资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设立。根据各国的情况,风险资本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一是有限合伙制,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井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在和英国,相当部分风险资本就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二是公司型,指风险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例如,在,风险资本可以依照《投资公司法》设立。
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资本(Ve
tureCpitl)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它和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资、募集等运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内有些部门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风险资本。对象:风险资本在许多国家业已发展成熟,并具有成型的运作方式。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筹资方式:风险资本均以私募方式筹资。由于风险资本风险大、收益很难预见,一般投资者难以承受,只能向银行、保险等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愿冒风险以追求高回报的特定投资群体私募。组织结构:风险资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设立。根据各国的情况,风险资本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一是有限合伙制,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井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在和英国,相当部分风险资本就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二是公司型,指风险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例如,在,风险资本可以依照《投资公司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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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有哪些?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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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内风险资本募集资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资本(Ve
tureCpitl)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它和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资、募集等运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内有些部门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风险资本。对象:风险资本在许多国家业已发展成熟,并具有成型的运作方式。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筹资方式:风险资本均以私募方式筹资。由于风险资本风险大、收益很难预见,一般投资者难以承受,只能向银行、保险等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愿冒风险以追求高回报的特定投资群体私募。组织结构:风险资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设立。根据各国的情况,风险资本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一是有限合伙制,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井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在和英国,相当部分风险资本就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二是公司型,指风险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例如,在,风险资本可以依照《投资公司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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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而股份有限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以我国为例,我国对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税收将出现差异,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由于国籍的不同,营业利润不征税,由于股份有限施行“整体化”措施,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一般情况下,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再对比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消除了重叠课征,规模不大的企业,还要看整体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所适用。例如,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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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组织越狱罪怎么判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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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
(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
(2)人数众多;
(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
(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2、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
(1)暴力性,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
3、目的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
(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
(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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