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呢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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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呢问题带来帮助。
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呢

一、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欠债妻子离婚是否也要承担债务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如果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了妻子也要承担。

如果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承担。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丈夫借高利贷是否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借高利贷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超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可以对这一部分利息拒绝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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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丈夫名下的财产老婆和儿子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可以由其妻子、子女、父母参与均分,但有其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先提取至成年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丈夫死亡后,妻子和儿子财产分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可以由其妻子、子女、父母参与均分,但有其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先提取至成年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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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后,财产和儿子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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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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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工亡,儿子和丈夫的工亡赔偿金各占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认定供养亲属的条件,和计算死亡待遇的工资基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数,按照工亡时间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56号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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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丈夫死亡财产怎么分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意外死亡丈夫死亡财产怎么分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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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五险一金必须要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么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有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一、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随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 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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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病死亡, 女儿女儿父母应怎样分配赔偿金
[律师回复] 第一,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
第二、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方能确定如何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否是死者的遗产,答案是否定的,公民的遗产是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而死亡赔偿金的获得,是在死亡之后产生的或是由于该公民的死亡产生的,在时间判断上,可以很明确的判断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之所以获得,是死者亲属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权利权利的享有者非为死者本身,因此权利而获得的金钱收入,当然也不能够认为是死者的遗产,这应当是相当明确无疑的。
第三,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原则上这笔钱属于父母、妻子、子女共有所有,也就是简单来说上述人员对这笔钱进行平分。但在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存在纠纷的判决来看,会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如死者在成家之后一直与妻子和子女共同生活,对于父母仅是尽赡养义务,那么其妻子和子女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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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儿媳妇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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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赡养纠纷必须起诉全部儿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赡养纠纷必须起诉全部儿女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因赡养费的,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例如:父亲
儿子
b支付赡养费,有b
c
d三个子女,则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按照立法角度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比如:父母溺爱小儿子,而让女儿多承担义务,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已经履行义务的,则可以扣减义务。如:老父亲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bc
d三名子女赡养,其中c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b和d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b和d时,c也应被追加为被告,但因为c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应判决bc
d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c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而c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则c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很多父母,能干活的时候不帮忙带孙子,不帮衬点,老了不能动了却要人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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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必须起诉全部儿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赡养纠纷必须起诉全部儿女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因赡养费的,所有子女应当为被告。例如:父亲
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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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三个子女,则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按照立法角度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比如:父母溺爱小儿子,而让女儿多承担义务,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已经履行义务的,则可以扣减义务。如:老父亲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bc
d三名子女赡养,其中c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b和d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b和d时,c也应被追加为被告,但因为c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应判决bc
d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c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而c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则c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很多父母,能干活的时候不帮忙带孙子,不帮衬点,老了不能动了却要人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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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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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三个子女,则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按照立法角度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比如:父母溺爱小儿子,而让女儿多承担义务,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已经履行义务的,则可以扣减义务。如:老父亲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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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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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亡赔偿金妻子和儿子各占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丈夫工亡赔偿金妻子和儿子各占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认定供养亲属的条件,和计算死亡待遇的工资基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数,按照工亡时间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56号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丈夫工亡赔偿金妻子和儿子各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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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供养亲属的条件,和计算死亡待遇的工资基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数,按照工亡时间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56号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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