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起诉欠钱不还怎么操作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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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前制作诉讼状并收集欠钱不还的证据及其他的诉讼材料,将相关的诉讼材料一并交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以后等待人民法院的通知,下文将详细介绍没有借条起诉欠钱不还怎么操作程序。
没有借条起诉欠钱不还怎么操作程序

一、没有借条起诉欠钱不还怎么操作程序?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起诉欠钱不还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起诉欠钱不还法庭调查流程有哪些?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四、起诉欠钱不还法庭质证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五、起诉欠钱不还可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六、欠钱不还起诉后被告享有哪些权利?

1、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选择调解的权利。

8、自行和解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七、欠钱不还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八、欠钱不还起诉后由谁承担诉讼费?

1、诉讼费用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欠钱不还属于不告不理的民事纠纷,没有借条起诉欠钱不还怎么操作程序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上文了解。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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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书、收到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书或者收到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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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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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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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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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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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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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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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税程序是怎么操作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步:填写申报表
利用“填写申报表”功能填写需申报的申报表。没有在地税部门做过税种登记的税种,网上不能申报;分主附表的,先填写并保存所有附表,然后打开主表进行编辑或直接保存,如:营业税申报。
第二步:正式申报
利用“正式申报”功能将已填写并保存过的申报表正式申报到地税征管系统。申报表正式申报成功后,不能再进行填写和修改。未正式申报或正式申报失败的申报表,其包含的税种按未申报对待。
第三步:网上划款
利用“网上划款”功能对正式申报的申报表进行开票,开票成功后,地税局会根据开票信息进行划款,纳税人可在一日后通过“网上划款”功能的实缴查询获取地税扣款信息。
第四步:申报查询、划款查询
正式申报及网上划款结束后应利用“申报查询”、“划款查询”进行申报查询、划款查询。确保需要申报的申报表都已经申报、划款成功。
第五步:打印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正式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申报查询”功能打印出申报表(纸张为
A4纸)。扣款成功后,可以到开户银行打印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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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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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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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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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都不应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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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理  
(1)凡进行产(股)权交易,必须在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含代理部、会员单位)进行,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资料齐全的交易,机构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A、出让方提交的资料
①出让申请书;
②出让方与交易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③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④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⑤批准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⑥被出让产权的情况介绍;
⑦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B、受让方提交的资料
①受让申请;
②受让方与交易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③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④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⑤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交易机构依规定对由会员提供的出让方或受让方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交易机构统一印制的《产权出让登记表》或《产权受让登记表》详细真实地填报。
2、挂牌上市  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出让登记表》或《产权受让登记表》后,即输入交易机构的电脑信息网络,并按双方意愿要求进行撮合,同时不定期以书面等形式对外公布。
3、查询洽谈  交易机构的会员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或会员需要自营的,通过交易机构的电脑信息网络查询并直接与出让方或受让方的会员了解洽谈,也可在会员牵头下,直接组织产权交易双方实地察看洽谈。
4、成交签约  
(1)在洽谈基础上,产权交易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后,经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产权进行评估、确认后,交易机构会同产权所有者及其委托的会员根据该上市产权供求实际情况,可指定不同交易方式。
(2)产权交易成交后,必须签订由交易机构统一规定的要式合同。
5、结算交割  
(1)交易机构实行二级清算,即一是交易机构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结算,二是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会员与客户结算应在成交合同生效后五天之内完成,交易机构与会员结算应按月进行。
(2)交易机构交易成交后统一以人民币结算,用外币支付的,以签约当天外汇市场公布牌价的中间价结算。
6、签证确认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股)权交易合同后,产权交易机构在三天内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产(股)权交易鉴证章后生效。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次日,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7、变更登记  
(1)会员或产权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产(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国资、银行、税务、财政、房地、外资、劳动、社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产权交割期限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外商购买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3)产权出让方应保持转让产权的完整,确保转让产权与上市公告内容的一致性,由会员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财产交割清单。
(4)产权交易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已鉴证生效和产权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如有未尽事项,需双方协商补充的,应征得会员和交易机构的同意。
(5)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交易双方各按标准交费。交割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由受让方自理,也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
产权变更的操作程序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权变更的操作程序包括什么呢?问题解答如下, 产权变更依次分为七个阶段:申请受理、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签证确认、变更登记。
1、申请受理  
(1)凡进行产(股)权交易,必须在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含代理部、会员单位)进行,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资料齐全的交易,机构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A、出让方提交的资料
①出让申请书;
②出让方与交易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③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④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⑤批准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⑥被出让产权的情况介绍;
⑦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B、受让方提交的资料
①受让申请;
②受让方与交易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③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④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⑤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交易机构依规定对由会员提供的出让方或受让方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交易机构统一印制的《产权出让登记表》或《产权受让登记表》详细真实地填报。
2、挂牌上市  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出让登记表》或《产权受让登记表》后,即输入交易机构的电脑信息网络,并按双方意愿要求进行撮合,同时不定期以书面等形式对外公布。
3、查询洽谈  交易机构的会员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或会员需要自营的,通过交易机构的电脑信息网络查询并直接与出让方或受让方的会员了解洽谈,也可在会员牵头下,直接组织产权交易双方实地察看洽谈。
4、成交签约  
(1)在洽谈基础上,产权交易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后,经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产权进行评估、确认后,交易机构会同产权所有者及其委托的会员根据该上市产权供求实际情况,可指定不同交易方式。
(2)产权交易成交后,必须签订由交易机构统一规定的要式合同。
5、结算交割  
(1)交易机构实行二级清算,即一是交易机构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结算,二是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会员与客户结算应在成交合同生效后五天之内完成,交易机构与会员结算应按月进行。
(2)交易机构交易成交后统一以人民币结算,用外币支付的,以签约当天外汇市场公布牌价的中间价结算。
6、签证确认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股)权交易合同后,产权交易机构在三天内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产(股)权交易鉴证章后生效。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次日,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7、变更登记  
(1)会员或产权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产(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国资、银行、税务、财政、房地、外资、劳动、社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产权交割期限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外商购买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3)产权出让方应保持转让产权的完整,确保转让产权与上市公告内容的一致性,由会员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财产交割清单。
(4)产权交易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已鉴证生效和产权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如有未尽事项,需双方协商补充的,应征得会员和交易机构的同意。
(5)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交易双方各按标准交费。交割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由受让方自理,也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
产权变更的操作程序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权变更的操作程序包括什么呢?问题解答如下, 产权变更依次分为七个阶段:申请受理、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签证确认、变更登记。
1、申请受理  
(1)凡进行产(股)权交易,必须在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含代理部、会员单位)进行,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资料齐全的交易,机构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A、出让方提交的资料
①出让申请书;
②出让方与交易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③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④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⑤批准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⑥被出让产权的情况介绍;
⑦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B、受让方提交的资料
①受让申请;
②受让方与交易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③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④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⑤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交易机构依规定对由会员提供的出让方或受让方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交易机构统一印制的《产权出让登记表》或《产权受让登记表》详细真实地填报。
2、挂牌上市  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出让登记表》或《产权受让登记表》后,即输入交易机构的电脑信息网络,并按双方意愿要求进行撮合,同时不定期以书面等形式对外公布。
3、查询洽谈  交易机构的会员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或会员需要自营的,通过交易机构的电脑信息网络查询并直接与出让方或受让方的会员了解洽谈,也可在会员牵头下,直接组织产权交易双方实地察看洽谈。
4、成交签约  
(1)在洽谈基础上,产权交易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后,经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产权进行评估、确认后,交易机构会同产权所有者及其委托的会员根据该上市产权供求实际情况,可指定不同交易方式。
(2)产权交易成交后,必须签订由交易机构统一规定的要式合同。
5、结算交割  
(1)交易机构实行二级清算,即一是交易机构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结算,二是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会员与客户结算应在成交合同生效后五天之内完成,交易机构与会员结算应按月进行。
(2)交易机构交易成交后统一以人民币结算,用外币支付的,以签约当天外汇市场公布牌价的中间价结算。
6、签证确认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股)权交易合同后,产权交易机构在三天内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产(股)权交易鉴证章后生效。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次日,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7、变更登记  
(1)会员或产权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产(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国资、银行、税务、财政、房地、外资、劳动、社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产权交割期限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外商购买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3)产权出让方应保持转让产权的完整,确保转让产权与上市公告内容的一致性,由会员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财产交割清单。
(4)产权交易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已鉴证生效和产权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如有未尽事项,需双方协商补充的,应征得会员和交易机构的同意。
(5)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交易双方各按标准交费。交割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由受让方自理,也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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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操作程序有哪些?
1、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指界,确定征地的四至范围及果树等附着物的权属和类别。2、用红塑料绳圈定果树等附着物的四至范围。3、由征地人员按规定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补偿范围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对相关附着物在现场和图上分别作出标记,同时现场告知权利人,并做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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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进行保全操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 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冻结股权怎样操作,冻结股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冻结程序的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性执行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对股权的执行,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对股息冻结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则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二)对股权本身也可采取冻结的措施。《执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及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同时要通知工商登记部门,以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冻对。对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送达,以限制股权的转让。 最高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执行股权作了示范,同时还涉及到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结的数量应以股权持有人的债务为限,不能随便扩大。 二、通知的应用 (一)《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告知全体股东,人民将对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征得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要提出注意的问提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在转让时,应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如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转让,则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通知合资他方有关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并针对合资他方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给予解答,并要求合资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并通知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在确认被执行人除在此企业的股权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强制转让,但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三、变价的应用 变价是执行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最终保证。变价这一环节是执行股权最关键的一个程序,无论股东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必须掌握准确。人民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才由指定评估机构; 第二,所选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条件必须具备评估股权的要求; 第三,防止人为将股权价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第四,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面评估,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 四、转让与变更的执行 转让是执行股权的唯一方法,无论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还股权抵偿给债权人,都属于转让。执行股权的转让可分为自行转让和强制转让。 (一)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权,应在人民的允许并监督下进行,将所得收益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二)强制转让又分为直接强制转让和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可采取用股权抵偿债务的方式直接强制转让,也可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强制转让给他人。 (三)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盗公司股权时,应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可直接强制转让。 (四)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采用的是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的强制转让。 (五)执行合资企业股权时,强制转让股权,应注意按照合资企业法律的规定,争取合资他方的同意,在其不同意又符合强制转让的条件下,才可转让,但应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强制转让后,应下裁定予以确认,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企业的股东名册也要相应记载变更事项。对合资企业,还要重新签订合营协议,修改合资合同和企业章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受让人可依据转让确认裁定,依据《公司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向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维护其权益或要求积极作为,以维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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