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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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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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怎么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怎么处理

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时怎么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方可以在这两种请求权中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得到实现,那么另一种请求权即告消灭。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行使一种请求权未果,而另一种请求权并未因时效而消灭,则受损害方仍可行使另种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了,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如何去处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一年内提起诉讼的,可要求变更为对等的违约责任。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怎么处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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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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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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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区分违约与侵权责任,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二者?
[律师回复]
一、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一)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责任构成不同。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
(三)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
(四)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后者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五)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比如供电部门没有按照安全标准供电,或违约中止供电,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再如直销商提供缺陷产品,致买受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等。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即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给了受损害方在有双重请求权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要求违约方、侵害方承担责任,而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以下选择一般对受损害方较为有利:虽有合同关系但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可选择追究侵权责任;仅造成合同标的的财产损失的,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案例中)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律师回复] 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了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同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了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形态:特定的合同主体不仅应遵守约定义务,也应遵守法定义务。若行为人之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发生责任竞合。这种竞合在几乎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最常见的几类合同加以说明,以助对竞合形态的理解:
1、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111条、155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2、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出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112条、第233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中;承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219条、第222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
2、3款的规定中。
3、赠与合同。赠与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和买卖合同颇相类似,赠与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因赠与合同往往是无偿合同,所以法律减轻赠与人的注意程度;一般来说,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4、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或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就客运而言,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法律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23条。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托运人原则上负的是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的,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货运合同中也出现责任竞合现象。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304条、第31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以及《海商法》和颁布的相关条例中。
5、雇佣合同。此类合同虽未列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亦很常见。此类合同中,受雇人在为他人服务之际,可允许一般轻过失,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可。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6、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减料、未按畅饥扳渴殖韭帮血爆摩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23条、第126条承担侵权责任,按《合同法》第280条、第281条、第282条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指出的是第282条里似乎融合了侵权行为规范的因素。除以上常见的六种合同外,一些劳务性合同、服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甚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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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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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赔偿责任,而无其他责任方式。而合同责任的方式,既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继续履行责任、违约定金责任、价格制裁等方式。这种责任方式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不具有约定性,但是在违约责任场合当事人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金和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前的状态和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应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期待利益以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因此期待利益可以用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笔者在后文将对本问题予以详细阐述。
4、是否存在责任限制不同。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做出此种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交易风险,鼓励交易,同时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的规定。
5、是否可以免责不同。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此外,免责条款也仅仅适用违约责任。
6、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缔约双方为了缔约而进行了社会接触或交易上的接触;二是这一接触使双方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对于侵权行为来说,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2、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并为任何人所负有的,所以,侵权法所规定的一般义务较之先合同义务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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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竞合”,受害方可任选其一主张。一旦选定并获胜,另一请求权失效。若首次申请未果,未过诉讼时效的另一请求权仍可寻求补偿,即使已实现一种救济,受害方仍有权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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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主要由以下十点不同: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2、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相比之下,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小,负担较轻。例如,医疗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权案件处理,原告要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按合同纠纷处理,则只要证明医疗单位违约、没有及时看好病情就可以了,无须就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举证。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法行使前提的体现,即要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义务程度不同
合同的义务程度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而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义务程度因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要小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为赔偿标准,且在造成特定伤害时,行为人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赔偿责任通常不会超出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并且仅限于对正常的可得利益损失负责。
7、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不同
侵权责任中,基于物权的追及力及优先效力,贯彻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承担损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责任人抗辩事由不同
侵权责任中责任人的抗辩事由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其中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行为;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且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9、诉讼时效不同
由于,侵权的证明建立在人证、物证和受害人伤害状况的基础上,其证据的作用因时间的推移容易发生变化,而违约责任的证明建立在书证和物证的基础上。因此,从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的民法规定来看,侵权责任适用的多为短期诉讼时效,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长期普通诉讼时效。
10、案件管辖不同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侵权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违约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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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不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又相互渗透的状况。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所谓的“盖尤斯分类法”。根据这一经典的分类,民事责任被主要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区分的基础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分别。直到现在,几乎所有的民法学教科书都是按照这样的体例来展开其关于民事责任的叙述的。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侵权赔偿与违约的交叉问题
[律师回复] 一.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的交叉问题在实务中,会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交织在一起,如果只简单地处理债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而不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必然造成处理不公,如在某些场合因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就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如果同时也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时,则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侵害债权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就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因此,对此交叉问题,应妥善处理,从而恰当追究债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 1)债权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继续履行能力的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发生清偿效力而使债权消灭的,此则由第三人全部赔偿债务人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2)债权侵权行为妨害了债权的实现,但债务人应当且能够继续履行债务的,则应继续履行,此时,第三人只就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迟延履行等损失,以及因时间延误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3)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则应当依各自的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数额等综合考虑,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履行连带责任。 ( 4)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此时原则上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对其他损失,则由第三人赔偿。对债务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各自承担责任。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债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侵权责任如何认定责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规则,那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本文开始举的案例中就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就称为责任竞合,那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呢当出现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诉讼上应该如何选择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诉讼时效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举证责任的区别。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权利人仅须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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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竞合”,受害方可任选其一主张。一旦选定并获胜,另一请求权失效。若首次申请未果,未过诉讼时效的另一请求权仍可寻求补偿,即使已实现一种救济,受害方仍有权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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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旅游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旅游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表现形态为:

1)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务有瑕疵,导致游客人身伤亡,如未按约定提供旅游空调车,提供破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伤亡;

2)导游未尽职责,带领游客参加危险旅游项目,造成游客人身伤亡;

3)出境游客人在出入境时由于所持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手续不齐全或由于导游丢失客人护照等证件,被当地海关边检审查扣押,不仅旅游不成,而且损害游客的人格尊严;等等。受害人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他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同时实现,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基本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特别是旅行社一方违约行为同时损害游客人身权,造成游客精神损害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从有效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来看,游客主张侵权责任比请求合同责任更有利。从赔偿范围方面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会找出理由与答案。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时,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精神损害不纳人违约赔偿范围。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总之,违约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侵权责任则可以。当然,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其举证责任比选择违约之诉时所负举证责任更重些。受害人欲主张侵权责任,一般要举证旅行社(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还要举证因侵权行为人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失;而受害人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证明旅行社(违约方)有过错,只要举证他违约即可(在违约金场合、继续履行责任等场合),或者再举证证明违约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即可(在赔偿损失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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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4、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其
一,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入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其
二,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其
三,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其
四,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防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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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确定处理,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中的122条的规定,如果同时存在着侵权的赔偿以及相关的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是可以进行选择的,不能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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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的交叉问题在实务中,会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交织在一起,如果只简单地处理债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而不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必然造成处理不公,如在某些场合因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就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如果同时也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时,则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侵害债权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就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因此,对此交叉问题,应妥善处理,从而恰当追究债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 1)债权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继续履行能力的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发生清偿效力而使债权消灭的,此则由第三人全部赔偿债务人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2)债权侵权行为妨害了债权的实现,但债务人应当且能够继续履行债务的,则应继续履行,此时,第三人只就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迟延履行等损失,以及因时间延误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3)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则应当依各自的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数额等综合考虑,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履行连带责任。 ( 4)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此时原则上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对其他损失,则由第三人赔偿。对债务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各自承担责任。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债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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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的交叉问题,侵权行为的
[律师回复] 一.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的交叉问题在实务中,会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交织在一起,如果只简单地处理债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而不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必然造成处理不公,如在某些场合因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就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如果同时也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时,则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侵害债权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就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因此,对此交叉问题,应妥善处理,从而恰当追究债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 1)债权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继续履行能力的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发生清偿效力而使债权消灭的,此则由第三人全部赔偿债务人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2)债权侵权行为妨害了债权的实现,但债务人应当且能够继续履行债务的,则应继续履行,此时,第三人只就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迟延履行等损失,以及因时间延误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3)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则应当依各自的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数额等综合考虑,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履行连带责任。 ( 4)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此时原则上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对其他损失,则由第三人赔偿。对债务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各自承担责任。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债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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