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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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等等。关于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下文中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

一、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5.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场地资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3.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实际上,基于法律的滞后性,上面罗列的情形并不能囊括开设赌场犯罪的全部行为。

二、哪些网络赌博的行为可能不会被判刑

(一)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条件,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但没有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处理。例如:

1.虽然存在开设赌场行为,因相关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在境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平台属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

2.是否担任代理或接受投注的证据不足;

3.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证据不足;

4.公司员工发展客户到公司网站充值、投注,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公司存在开设赌场的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被酌定不起诉处理。例如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等。

(四)经法院审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或免于刑事处罚。例如:

1.为方便自己参与网络赌博,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但代理账号仅由自己投注使用,不存在多人使用该代理账号投注的情形;

2.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但实际上下级账号也是自己投注使用;

3.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会员,但没有接受会员投注;

4.属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应当免除处罚;

5.帮助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进行充值提现,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有开设赌场罪,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虽然也属于赌博的行为之一,但往往不会认定为赌博罪,多数情况下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至于,哪些行为构成开设网络赌场?上文已经了讲解。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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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络赌场包含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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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网络赌博算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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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是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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