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家拆迁算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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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婆家拆迁不算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属于婚前的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相关的拆迁的财产收益应当是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老婆家拆迁算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老婆家拆迁算共同财产吗?

一、老婆家拆迁共同财产吗?

老婆家拆迁不算共同财产,这是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集就是属于婚前的财产拆迁补偿,应该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来进行补偿的。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二、在农村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三、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征收土地?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农村如果房屋或者是土地涉及到拆迁问题的,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是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拆迁补偿款的,如果这期间涉及到营业损失或者是临时安置的问题的,拆迁部门还需要额外支付给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一笔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是营业损失费等。

老婆家拆迁算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一些结婚之前所产生的拆迁收益,一般是属于了婚前的财产。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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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完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展资料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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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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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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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由此可知,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在什么时候。
拆迁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拆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由此可知,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在什么时候。
拆迁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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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
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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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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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一、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
拆迁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一般有哪些方式?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3)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所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实践中很多个人所有的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就主张自己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是对拆迁补偿利益享有权利的。究竟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呢?
笔者认为,另一方要想对上述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性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发放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取得拆迁安置房,则因为整个拆迁的过程都是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没有参与整个的拆迁,也不是拆迁所要考量的因素。婚内发生的仅仅就是拆迁补偿利益的取得行为,这是一方对婚前房屋产权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另一方当然也就无法要求分割;如果仅因拆迁,就将原有的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内,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行为发生时所要考量的因素,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2、因素性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仅仅因为这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权益,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
3、作用性
如果一方的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如果一方选择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如果一方最终若未按人口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配偶所享有权利价值不应超出一方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就只能是其依靠其身份因素起到绝对贡献作用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一方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出的财产。
基本案情
汪某、罗某于9月19日登记结婚。罗某婚前在武汉某处有面积8
5.9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0年9月23日,罗某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罗某所有的上述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款为人民币97940.8元,罗某用该拆迁补偿款购买一面积为9
7.87平方米、价款为人民币82718元的还建房屋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1522
2.8元;
还建房屋的价款按如下方式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则有6
8.72平方米(8
5.9×80%)可按补贴价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购置,有
1
7.18平方米(8
5.9-6
8.72)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300元购置,剩余
1
1.97平方米按新建统建房屋的市场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600元购置。但还建房建成后进行分配时,罗某分得了一套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某处、面积为9
7.17平方米的房屋,其在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时选择了按人口数计算价款的方案,即:享受分房人员按罗某和汪某两人计,因每人享有40平方米的补贴价购置资格,则有80平方米可按补贴价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购置,有
5.9平方米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人民币
1,300元购置,剩余
11.27平方米按市场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600元购置,则还建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3702元,拆迁补偿款最后核定为人民币10043
5.8元(含残值人民币2495元),两相抵扣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2673
3.8元,该款项实际由汪某领取。该房屋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对于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意见不一致,调解过程中汪某认为其为该房屋提供了40平方米补贴价购置面积,故而主张或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分割或由罗某向其补偿人民币4万元[40×(1600-600)],罗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
裁判理由:
认为:关于房屋分割,诉争房屋系由罗某个人婚前房屋拆迁在婚后还建所得。根据当地的拆迁还建政策,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和优惠价款两层因素,补偿款系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权属性质;优惠价款分为根据原房屋面积确定优惠价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和根据人口数确定优惠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前者是基于原房屋而生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权属上归被拆迁人,后者是对被拆迁人相关人口的安置,权属上与被安置人口相关。
本案中,罗某用其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购置安置房,如其选择按原拆迁房屋面积结算,则补偿款及优惠价均为其个人财产,故安置房亦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考虑到按人口数确定的补贴价购置面积较之多
11.28平方米(80-6
8.72)、优惠价款亦多人民币7896元,遂根据最优原则选择了按人口数还建的方案,以期进一步获得人民币7896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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