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本应携手走过一生。然而,2015年起,于XX和被告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购置房产和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李XX,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X取得这些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2.赠与财产的金额该如何核定?
3.被告的反向转账是否能抵销赠与金额?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原告与于XX是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于XX在未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辩称自己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最终认定,于XX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共同处分,于XX私自赠与他人,显然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第二个争议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于XX向被告的多平台转账流水、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付款凭证、旅游消费记录等证据。原告主张这些都是于XX赠与被告的财产,应全部返还。被告则称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法院这样认定是因为这些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XX无权单独处分,被告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这些财产,所以应当返还。
第三个争议点,被告主张自己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法院查明,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也就是说,被告的反向转账不能用来抵销于XX赠与的财产。
第四个争议点,被告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查明,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婚姻生活中,要留意家庭财产的流向,保存好相关的财产凭证。如果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帮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财产的赠与要谨慎,尤其是涉及大额财产,一定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在这起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曲智玮律师。曲智玮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赠与金额核算、反向转账性质认定等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质证和法律适用问题时,他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提供了全面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原告成功追回百万不当得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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