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唯一一套房子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了唯一一套房子归谁所有?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
夫妻离婚了唯一一套房子归谁所有

一、夫妻离婚了唯一一套房子归谁所有

首先,分割的前提是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房产归属纠纷时,通常有以下几个处理方案:

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如果房产价值协商不成,找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很多案件中双方不愿意采取竞价方式,对房屋价值也协商不成,那就先得走评估程序确定房屋价值。最后房子底判给谁由法官来决定。通常法官在判决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执行、双方对房产贡献大小等情况。

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这样看起来是分割了但实际上又没分割完,未来可能还会继续诉讼

二、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

三、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首先该房产仅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而该房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即随房价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增值的,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房屋的增值是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致,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过装修,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该房产为该方个人房产,对双方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第三种,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协议,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房贷。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而对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看作共同财产。

第四种,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所以房产证上加名,则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该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这种情况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等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夫妻离婚了唯一一套房子归谁所有?要知道即使只有一套房子,在离婚时若需要进行分割,也要确保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对于一方的个人房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而此时基于房产的情况不同,比如是否有还贷、婚后增值情况如何等等,实际的分割也不同。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夫妻离婚了唯一一套房子归谁所有
一键咨询
  • 167****58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1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5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5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5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8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1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6****5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5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3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2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8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离婚唯一一套房产分割是给谁
离婚唯一一套房产分割是给谁?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夫妻离婚后债务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离婚后债务纠纷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7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一套房子离婚的时候归谁
一套房子离婚的时候归谁?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那么对“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该子女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案例分析
2006年3月,郭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双方自由恋爱很快成立了家庭,2006年,陈某生下儿子小郭,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陈某带着小郭住到了娘家,,陈某告诉郭某自己想离婚,于是双方就离婚事项进行了协商,双方对财产及其他问题都无争议,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孩子由陈某抚养, 郭某定期出抚养费。但年底,郭某在探望孩子时,孩子表示,小郭自己表述想和郭某一起生活,而陈某认为,虽然离婚时孩子由自己抚养,郭某与儿子生活时间不长,无法尽到抚养责任,不同意。但郭某认为,孩子现在长大了,明确表示想和自己一起生活,难道就没有选择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职务作品归属一般归谁所有
根据有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夫妻前提相当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前提相当抚养权归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条件相当抚养权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孩子的年龄已到十周岁以上的,在作出判决前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征求该孩子的意见,看他愿意和谁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同时也希望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问题,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外)祖父母可以抚养孩子吗
父母离婚时,父母双方享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随父方生活或者随母方生活都是可以的。
只要离婚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要求抚养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仅可以要求协助进行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根据上述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将子女判给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以有利于子女在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
(一)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二)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
(三)子女曾经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继续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应当明确的是,根据上述情况将子女判给父方或者母方抚养的,并非将子女判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最终抚养子女的仍是父方或者母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只是协助进行抚养。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7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精神病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脯乳期和不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会判给女方,其他情况由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你好,夫妻离婚房子是孩子归谁,房子就归谁吗
[律师回复] 离婚时,房屋产权纠纷一直是最难协商的问题。很多夫妻由于不愿把房子给另一半,而自己一时又无法拿出足够房屋折价款,选择把房子过户给孩子。那么,这样做可以吗?
夫妻婚后所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共同房产与孩子无关,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可以将房子赠与孩子。
一般来讲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离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的孩子,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双方积极按该协议履行不会出现问题。但如果一方在办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手续时,其中一方反悔,这种情况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能解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决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若孩子未成年,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了房子只有一套该归谁
离婚了房子只有一套该归谁?1、一方坚决要房,另一方可以要钱时。把房判归要房的一方,并给对方相应补偿。2、双方都要房,可以让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归谁。3、双方都不要房。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都想要房但又都没钱补偿对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对房屋按份共有,并确定如何使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丧偶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争议的焦点除了财产问题外,主要集中在双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面,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生理和感情因素看,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绝对的。人民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是根据多种因素来考虑的。最高人民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明确了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首先,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从原则上讲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方面来考虑。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有他们符合以上情况,他们都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否则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其次,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其三,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其四,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7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人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子女的抚养何时终止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生活为止。这表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所谓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民法总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夫妻离婚3岁半孩子应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3岁半孩子应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解决,由判决确认。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夫妻离婚了唯一一套房子归谁所有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