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2、破坏监管秩序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问题
(1)如果被监管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指使他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应视为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2)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在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牵连犯。应查清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并适当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罪犯在被关押期间,故意殴打监管人员、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并造成伤害、死亡结果的,同时触犯了破坏监管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殴打一般是引起他人身体的疼痛,但有时也可能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甚至造成他人死亡。因而,该罪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罪名之间客观上是存在交叉关系的。两个罪名之间客观上存在交叉关系,这符合法条竞合的特征,因而,上述情形应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处理。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为同时满足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在我国,目前承担主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主要有: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及拘役所。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3、主体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
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人员与在押人员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人员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因受行政处理而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是什么?
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客体不同、客观特征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等。
1、客体不同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监管机关对罪犯的监押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是各种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
2、客观特征不同
(1)前罪既可以组织、聚集多人实施,也可以单独实施;而后罪只能以“聚众”的形式实施。
(2)前罪的行为仅限于法定的四种;而后罪的行为方式则五花八门。
(3)前罪实施的地点限于特定场所,即关押罪犯的专门性或临时性监管场所;而后罪则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场所。
3、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而后罪为一般主体(但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若是实施了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是实施了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等的行为,可能会因为犯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刑。对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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