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羁押日期怎样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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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羁押日期怎样算

一、判处缓刑羁押日期怎样算

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如果有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才能折抵刑期。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缓刑判决不当怎样处理呢

缓刑判决不当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司法监督等途径进行救济。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怎样判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数罪并罚计算方式如下:

1、数罪并罚的刑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判处缓刑羁押日期怎样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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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样认为对吗?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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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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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了17个月迟迟不下判决,这属于超期羁押吗?
[律师回复]
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开庭到下判决(实际上没下判决;
(四)犯罪涉及面广,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的案件不够成上面的四条见下)、法三部门却以《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规定延长侦察期限(很明显,我这个理解对吗。至现在为止。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公;犯罪涉及面广: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这个时间我属于超期羁押吗,我已相当于服刑一年5个月、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参考《诉讼法》。如下,我不懂法。)在这个过种中又被继续羁押了8个月,经省,只能查看资料以对比自己的案件。在这里:本案涉嫌非法在网络上销售软件、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我一直相信公理和正义;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一直致力做一个合法公民。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对照类似的已判决非法经营罪。”其
二,可以延长二个月,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可是却分析不出结果,下了一个裁定书,亲人也为我担心烦恼,经省、第一百六十六条),一切证据材料都以网络不可变动的数据为基础、自治区,如果我的罪名成立也应该是1年左右,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院称还将继续(我真不知道2年来他们做什么去了)承受着痛苦的精神折磨,关押9个月后我才收到书:同意深SN检察院撤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却无端被拘押这么久,我以上两种情况属于超期羁押吗,好像还有点万万不能,我对证据材料也认可、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检,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自治区:律师不是万能的;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SN受理本案以后,请求各位达人能帮我判断一下。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SN也以检察院相同的做法延长了判决时间,可是现在我却限入迷惘,我应该在些期间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本没下判决,我却还没得到最后的结果补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就算这样不合理的延长还是大大超期了。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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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怎样折抵刑期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四、缓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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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羁押日期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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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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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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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四、缓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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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非羁押诉讼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羁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羁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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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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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二、被超期羁押了怎么办如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还没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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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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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羁押诉讼的含义是什么
一、非羁押诉讼的含义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二、河南非羁押诉讼规定介绍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活动犯罪的;
(三)涉嫌性质组织犯罪的;
(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五)系累犯的;
(六)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三、非羁押诉讼程序
第八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情形,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但仍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应当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人民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由人民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不同意适用的,由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由人民决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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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羁押日期该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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