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人以上共同诈骗怎么判?
1、两人以上共同诈骗,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都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诈骗财物后,无论是否能够顺利追回被骗财物,都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合法权益。
受害人应尽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关的线索,以促进其侦破案件,以利于被骗财物顺利追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至1万以上的,依据《刑法》266条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依法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警方侦破案件并抓获诈骗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后,并认定其诈骗事实后,会将涉案赃款依法返还。如果赃款已经被挥霍殆尽,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退赔。
如合同签订后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行为。
2、普通诈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从是否作出虚假的承诺判断
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会对被害人作出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用于“利诱”被害人,这种“利诱”可能是金钱诱饵、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骗。总之,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为的虚假承诺,对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
(2)从对财物的处置进行判断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特别是在“以借为名”的诈骗中,行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诈骗的故意,还是借用之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区别诈骗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焦点。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通常有两个特征:一是处置行为的急切性和随意性。行为人通常在取得财物之后立即将财物出卖变现或者将赃款挥霍一空;二是处置行为与“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不会按照向被害人编造的理由处置财物,而是按照自己预谋的方式将财物占为己有。这两个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也是区别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的关键。
(3)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判断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绝大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变更手机、逃匿,致使被害人对财物完全失控,这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既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而是继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图继续行骗、或者是寻找逃匿的机会,这时其对于被害人的索要通常会编造借口,拖延搪塞。这类行为人之通常都与被害人有恋爱、亲属等特殊关系,行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对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语拖延时间或者伺机再次行骗,实际上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当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和被害人仍有联系,但一味推诿、哄骗、拖延致使被害人财物失控的,同样应当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包括犯罪的对象不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等。
1、犯罪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资金,包括金钱和财产,为不特定多数人所利用,以营利为目的的集资;但是,后一种犯罪即诈骗罪的客体是特定的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直接使受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受骗者可以交付财产用于投资或买东西。就非法集资罪和诈骗罪而言,非法集资罪的法律是特别法。因此,以诈骗手段骗取集资款的,应当以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
诈骗案件的涉案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通常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就会依法确定具体谁是主犯、谁是从犯。阅读此文后,对两人以上共同诈骗怎么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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