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对盗伐幼树100至200株可能会被判刑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
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1、没有获得批准砍伐树木较大的,一般会被立案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区别?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客体不通过、犯罪主体不同等。
1、犯罪客体不同。
(1)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
(2)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
(2)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1)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2)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在没有获得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实施砍伐树木的行为,获得批准后,也只能按照规定规定砍伐树木,否则有涉嫌犯罪的可能。对盗窃树木多少钱可以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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