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盗窃罪立案后满足哪些条件可提请批捕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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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北京盗窃罪立案后可提请批捕的法定条件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盗窃罪这种犯罪事实,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有逮捕的必要,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检察院会在7天内作出决定。
在北京盗窃罪立案后满足哪些条件可提请批捕

一、在北京盗窃罪立案后满足哪些条件可提请批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盗窃罪立案后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盗窃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涉嫌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盗窃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涉嫌盗窃罪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七、涉嫌盗窃罪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八、涉嫌盗窃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北京盗窃罪立案后同时满足以上3点才能提请批捕,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会对盗窃案件进行详细的侦查,一般不会马上提请批捕。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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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
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 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 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 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 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逮捕的例外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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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
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 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 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 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 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逮捕的例外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什么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
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 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 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 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判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 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逮捕的例外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批捕两个月证据不足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继而拘留、逮捕)、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传唤到派出所查证询问,一般是不超过24小时,符合条件的就会拘留,派出所就把人送到了。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都会邮寄给家属。拘留和逮捕两种措施犯罪嫌疑人是要被羁押在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相对来说有自由,因为不是在而是公安机关指定的或者是本人居所。取保候审则可以正常生活、工作,但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定,比如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保证随传随到,变更联系方式要随时汇报等。拘留到期(最长3天)后就需要变更措施,或者是逮捕,或者是取保,监视居住。但无论变为哪种措施都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而是需要继续诉讼程序。案件到检察院后一般继续取保候审,到审判后决定还是收监。拘留以后,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个月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审核后会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还不够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额决定,那么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不批捕的话马上就要放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做出的决定不正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继续补充收集证据,并按照程序的期限,将案件报检察院审查,就是说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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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下应该批捕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条件有: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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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批捕两个月证据不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继而拘留、逮捕)、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传唤到派出所查证询问,一般是不超过24小时,符合条件的就会拘留,派出所就把人送到了。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都会邮寄给家属。拘留和逮捕两种措施犯罪嫌疑人是要被羁押在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相对来说有自由,因为不是在而是公安机关指定的或者是本人居所。取保候审则可以正常生活、工作,但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定,比如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保证随传随到,变更联系方式要随时汇报等。拘留到期(最长3天)后就需要变更措施,或者是逮捕,或者是取保,监视居住。但无论变为哪种措施都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而是需要继续诉讼程序。案件到检察院后一般继续取保候审,到审判后决定还是收监。拘留以后,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个月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审核后会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还不够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额决定,那么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不批捕的话马上就要放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做出的决定不正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继续补充收集证据,并按照程序的期限,将案件报检察院审查,就是说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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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在北京上社保不足五年到退休年龄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下是我们刚整理的养老金转移接续和领取等问题,希望可以帮到您。您还需要更有针对性的咨询,可以给我们打电话。
养老保险新规转移接续注意事项
1.确定养老保险领取地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地。
首先,需要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哪?
· 如果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既不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又不满10年的,需要我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如果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需要我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2.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3.缴费历史信息的遗留问题只要有记录,缴费年限少不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部分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可能遇到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情况。不过这下大家可以放心了,根据人社部要求,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4.养老保险缴费临时账户的管理规定临时账户可转移可封存
按照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5.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缴费的转移注意两点:一是时间,二是证明材料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6.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处理规定二者选其一,只能保留一个账户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北京市盗窃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准确审理盗窃刑事案件,现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盗窃罪 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全市审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本意见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属于行为犯。
北京市盗窃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准确审理盗窃刑事案件,现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盗窃罪 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全市审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本意见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属于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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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下应该批捕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条件有: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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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北京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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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批准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确有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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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A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根据《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入户盗窃的;(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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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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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北京申请公租房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①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②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③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④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⑤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二、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证件
(一)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二)申请材料如下: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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