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无效婚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重婚,重婚应为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因此而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禁止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不得结婚,少数民族地区应按照变通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撤销婚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撤销婚姻有下列条件:
一、存在下列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一方被胁迫结婚。
(二)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是没有如实告知对方,婚后被对方发现了。
二、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
(一)被胁迫结婚的,要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则要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是夫妻中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可以在什么地方解除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该婚姻无效。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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