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债务离婚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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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虚构债务离婚该如何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虚构债务离婚该如何处理

一、虚构债务离婚该如何处理

1、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2、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同时可能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司法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

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人死了债务该如何处理

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讲,它的生效时间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的内容既包括放弃遗产的继承;

又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分割结束与放弃继承者无关,也就谈不上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法院不应追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遇到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办?此时可以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还债,如果在还债之前债务人的遗产就已经被继承人分割的话,这个时候各个继承人需要在自己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

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那么此时也就不需要给被继承人还债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虚构债务离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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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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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虚构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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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必须查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有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丈夫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他人借款7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还,要求妻子共同归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借条一份。妻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案中,对借款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极其容易伪造。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首先要认清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负债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巨额负债,须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负巨额债务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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