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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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一、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收购公司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是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收购公司后相当于两个公司的合并。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解散后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解散后债权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被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也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

,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

公司做出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是要求其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企业收购后债权债务怎么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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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清偿债务、对债务进行重组利用、将债务化为资本。
公司在举债阶段,要审核债务产生的合法性、合理性、必然性,对公司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债务资金,公司又能够消化并按期偿付的债务资金,方可接纳。债务资金进入公司后,要规范核算,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科学安排债务:
(一)积极清偿债务
债务的清偿严格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进行偿还,不论是债务种类、金额还是约定的结算期限,公司主动安排资金,及时还债,尽可能的节省债务资金流通产生的成本与费用。
(二)对债务进行重组利用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具体说来,有以下方式:
1、以资产抵消债务。这是典型的还债方式,通过以资产抵消债务的方式清偿债务,对公司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还债方法。
2、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应收账款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以债权抵消债务,可以理解为债权转让。以转让的债权抵消应清偿的债务。
3、以相应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可以转让。债权是公司的一种财产,可以作为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但是由于股权价值易变动,债权不一定能实现,因此,用股权或债权清偿债务要得到债权人的许可。
4、以劳务抵偿债务。劳务也是一种财富,经债权人许可,公司可以派遣劳务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偿还债务。但是对劳务的价值确定和偿还最好以书面方式约定。
5、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2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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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债务化为资本
在无资金还债时,公司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及时将债务转化为资本(股本)。这样,既可以吸收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与成功的管理经验,又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节省债务资金应该承担的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以克服债务的消极影响,转变资金供应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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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负债要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店铺是个体性质,倒闭后必须要偿还贷款,有抵押或担保的话,银行会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偿还贷款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名义申请的贷款,贷款全部由股东偿还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将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公司现有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偿还相关债务。
1.店铺或公司申请的贷款通常会做抵押或者担保,所以借款人可以先将抵押物折现还给银行,如果不够可以再进行填补。
2.积极和银行方取得沟通,及时向银行说明还不上款的原因和实际情况,并表明自己的还款意愿,提出可行性的还款计划。
据了解,很多银行支持贷款延期,因此借款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但是需要借款人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申请。
3.“众筹”资金,当然是寻求身边的家人和朋友做筹资准备,但是一定要约定好利率,千万不要走上高利贷的不归路。
《公司法》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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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解决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处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一、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二、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三、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四、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五、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六、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二、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各个企业都曾经做过很多方面的探索,通过分析不良债权的现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简单描述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1、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的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2、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3、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针对先期交易拖延付款,让供应商心存余悸,不敢贸然催款。
4、交易中采用各种理由推托付款责任,比如提出各种质量问题和借口,拖延给供应商办理结算的手续和时间,让供应商无法尽快获得有效的催款凭据等。
5、采用善意欺骗方式,多次承诺付款均不予兑现,态度诚恳,行为恶劣。以上为普遍存在的拖欠款项的方式和手段,当然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况,但大多类同。

三、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1、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任对方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事实证明,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其风险防范能力都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往往通过设立多个采购中心,恶意拖延应付款项,让债权人维权艰难。对此,债权人应该严密关注该客户的动向,通过提前准备,从法律上获得有力证据,证明其关联交易和资产转移途径,保证能够绕过其设立的采购中心主张债权,如遇紧急情况,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
2、对于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随时评价其风险指数,不能因为期待将来无法预期的结果而忽视被占用的资金的利益,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
3、对于一贯采用引诱方式进行先期交易的客户,要辨别其真实目的,一旦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就要据理力争,避免损失扩大。
4、对于故意制造障碍的客户,特别要注意保存各种交易凭据,尽量获取有关交易履行的证明,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避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5、对于那些喜欢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的客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尽快清理。

四、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强调对于合同的审批,避免履约风险,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种交易资料。
其次,对于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定期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系数,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关注其经营变化。
然后,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债权,对于债权进行严格的分类,由专人负责催收,并随时注意收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和信息。避免到万不得已诉讼时,才发现证据不足。
再次,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现某个环节有问题,及时通报各个部门,避免同样的失误继续存在,杜绝各自为战的状态。
最后,预防为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逐渐让企业走向良性循环的状态,避免债权清理滚雪球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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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
一、由政府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一次性解决问题
先核销企业债务,在从银行资产中将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或资本金。该措施的支持者认为不良债务本身就是遗留下来的,是政府改革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执行最终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政府应一次性核销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这样可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包袱,改善经营管理状况。该可以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解决债务问题,但是却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不仅仅是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债务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债务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则会增强国有企业利用各种权利套取银行资金的动力,硬约束难以形成。此外在核销不良债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核销的方降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率。
二、进行债务与股权的转换
企业的债务转变为投资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该方法是将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划分,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企业的债务转换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则消除了企业还款压力,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应该严格区别银行债券变股权与银行的投资业务,在国外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大约有20%~30%的投资业务,但投资品种主要限于政府债券,股权的投资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动性和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而我国银行的债权变股权实质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控制,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经营,而且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形成对银行的拖累。因此,简单的债权变股权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必然很难推行下去。
三、由财政筹集资金向企业注资,核销不良债务
即通过财政注资给企业,企业还款给银行,银行再还贷款给银行的方式在不增加社会信用总量的基础上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实质上,该方法与直接核销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方法是相同的,最终都是由财政对不良债务买单,因此也不可行。
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
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逐步化解的过程。但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与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需要,也不能仅采取从增量控制的方法来逐步稀释不良债务。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采用短期治理与长期致力相结合的方法。
1、从体制上讲,应当彻底规范政府行为,抓好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产权的主体。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我国政府的职责不清、行为缺乏约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僵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将自身的一些职能或责任转移到企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政府参与企业的资通过程并对最终对债务负责,形成了资金的软约束。因此,应当转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观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其真正成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并为自身的经营效果负责。
2、从企业角度讲,应加快企业制度的建设,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过去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由政府决定,盈亏都由政府负责,使企业缺乏经营灵活性和积极性。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由多个产权主体构成,企业拥有对财产的所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就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决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企业行为也将更为合理。此外,应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并实施岗位负责制,建立有效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做到奖罚分明,同时应注重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引入岗位的竞争机制,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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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布破产的债务解决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宣布破产的债务处理顺序是怎样的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二、破产与倒闭有什么区别
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
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
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
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
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
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
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三、企业破产如何进行债权申报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怎么收购企业,收购企业的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收购企业,收购企业的方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收购的流程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
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二、常用的收购方式:
(一)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
1、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
2、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经营的私营企业。
(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
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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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收购?
企业收购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购买者一般可通过现金或股票完成收购,取得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国际企业收购的结果是跨国性的参股、接管或兼并。从历史和现状来看,它一直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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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企业并购,企业并购会带来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企业并购,企业并购会带来什么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
企业并购风险
(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目标企业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科学、理智、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企业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我国企业并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忽略这一环节的隐性的风险而给自身的正常发展带来麻烦和困境的情况。概括而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风险主要有:
1、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一些企业并购一动机的产生,不是从企业发展的总目标出发,通过对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研究,在分析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需要形成的,而是受宣传的影响,只是在概略的意识到并购可能带来的利益,或是因为看到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实施了并购,就非理性地产生了进行并购的盲目冲动。这种不是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而产生的盲目并购冲动,从一开始就着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风险。
2、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有的企业善于并购,有的企业不善于并购,可以说是基于提升和完善核心竞争力的的要求,但并购本身也是一种能力。既然是一种能力,很少企业是生而知之的。从我国一些实例看,一些企业看到了竞争中历史企业的软弱地位,产生了低价买进大量资产的动机,但却没有充分估计到自身改造这种劣势企业的能力的不足,如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从而做出错误的并购选择,陷入了低成本扩张的陷阱。
(二)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企业实施并购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协同效应,具体包括: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协同就如同鼓动,非常罕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没有对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信息不对称风险
所谓信息不对称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被并购企业很容易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或有事项等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着的债务、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而在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2、资金财务风险
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企业并购后能否及时形成足够的现金流入以偿还借入资金以及满足并购后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对资金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财务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筹资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等。因此,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三)企业并购后整合过程中的“不协同”风险
企业并购的一大动因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购后的企业必须要实现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协同,然而在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未必一定达到这一初衷,导致并购未必取得真正的成功,存在巨大的风险:
1、管理风险
并购之后管理人员、管理队伍能否的得到合适配备,能否找到并采用得当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能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管理水平能否因企业发展而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都会造成管理风险。
2、规模经济风险
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不能采取有效的办法使人力、物力、财力达到互补,不能使各项资源真正有机结合,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的共享补充,而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必将导致并购的失败。
3、企业文化风险
企业文化是在空间相对、时间相对漫长的环境下形成的特定群体一切生产活动、思维活动的本质特征的总和。并购双方能否达成企业文化的融合,形成共同的经营理念、团队精神、工作作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同样会带来风险。企业文化是否相近,能否融合,对并购成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特别是在跨国、跨地区的并购案中。
4、经营风险
为了实现经济上的互补性,达到规模经营,谋求经营协同效应,并购后的企业还必须改善经营方式,甚至生产结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调整资源配置,否则就会出现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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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收购企业,收购企业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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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收购的流程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
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二、常用的收购方式:
(一)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
1、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
2、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经营的私营企业。
(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
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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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的流程
企业收购的流程: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五、签订收购协议。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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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并购方式有哪几种,企业的并购有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企业并购的方式
一、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
1、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
2、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经营的私营企业。
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
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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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是什么意思,企业并购会带来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
企业并购风险
(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目标企业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科学、理智、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企业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我国企业并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忽略这一环节的隐性的风险而给自身的正常发展带来麻烦和困境的情况。概括而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风险主要有:
1、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一些企业并购一动机的产生,不是从企业发展的总目标出发,通过对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研究,在分析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需要形成的,而是受宣传的影响,只是在概略的意识到并购可能带来的利益,或是因为看到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实施了并购,就非理性地产生了进行并购的盲目冲动。这种不是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而产生的盲目并购冲动,从一开始就着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风险。
2、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有的企业善于并购,有的企业不善于并购,可以说是基于提升和完善核心竞争力的的要求,但并购本身也是一种能力。既然是一种能力,很少企业是生而知之的。从我国一些实例看,一些企业看到了竞争中历史企业的软弱地位,产生了低价买进大量资产的动机,但却没有充分估计到自身改造这种劣势企业的能力的不足,如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从而做出错误的并购选择,陷入了低成本扩张的陷阱。
(二)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企业实施并购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协同效应,具体包括: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协同就如同鼓动,非常罕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没有对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信息不对称风险
所谓信息不对称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被并购企业很容易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或有事项等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着的债务、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而在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2、资金财务风险
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企业并购后能否及时形成足够的现金流入以偿还借入资金以及满足并购后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对资金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财务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筹资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等。因此,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三)企业并购后整合过程中的“不协同”风险
企业并购的一大动因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购后的企业必须要实现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协同,然而在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未必一定达到这一初衷,导致并购未必取得真正的成功,存在巨大的风险:
1、管理风险
并购之后管理人员、管理队伍能否的得到合适配备,能否找到并采用得当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能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管理水平能否因企业发展而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都会造成管理风险。
2、规模经济风险
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不能采取有效的办法使人力、物力、财力达到互补,不能使各项资源真正有机结合,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的共享补充,而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必将导致并购的失败。
3、企业文化风险
企业文化是在空间相对、时间相对漫长的环境下形成的特定群体一切生产活动、思维活动的本质特征的总和。并购双方能否达成企业文化的融合,形成共同的经营理念、团队精神、工作作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同样会带来风险。企业文化是否相近,能否融合,对并购成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特别是在跨国、跨地区的并购案中。
4、经营风险
为了实现经济上的互补性,达到规模经营,谋求经营协同效应,并购后的企业还必须改善经营方式,甚至生产结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调整资源配置,否则就会出现经营风险。
企业并购是哪些意思,企业并购会带来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
企业并购风险
(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目标企业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科学、理智、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企业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我国企业并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忽略这一环节的隐性的风险而给自身的正常发展带来麻烦和困境的情况。概括而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风险主要有:
1、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一些企业并购一动机的产生,不是从企业发展的总目标出发,通过对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进行研究,在分析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需要形成的,而是受宣传的影响,只是在概略的意识到并购可能带来的利益,或是因为看到竞争对手或其他企业实施了并购,就非理性地产生了进行并购的盲目冲动。这种不是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而产生的盲目并购冲动,从一开始就着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风险。
2、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有的企业善于并购,有的企业不善于并购,可以说是基于提升和完善核心竞争力的的要求,但并购本身也是一种能力。既然是一种能力,很少企业是生而知之的。从我国一些实例看,一些企业看到了竞争中历史企业的软弱地位,产生了低价买进大量资产的动机,但却没有充分估计到自身改造这种劣势企业的能力的不足,如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从而做出错误的并购选择,陷入了低成本扩张的陷阱。
(二)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企业实施并购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协同效应,具体包括: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协同就如同鼓动,非常罕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没有对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加以识别和控制。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信息不对称风险
所谓信息不对称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给并购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被并购企业很容易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或有事项等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着的债务、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而在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2、资金财务风险
每一项并购活动背后几乎均有巨额的资金支持,企业很难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过程。企业并购后能否及时形成足够的现金流入以偿还借入资金以及满足并购后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对资金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财务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筹资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等。因此,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三)企业并购后整合过程中的“不协同”风险
企业并购的一大动因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购后的企业必须要实现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协同,然而在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未必一定达到这一初衷,导致并购未必取得真正的成功,存在巨大的风险:
1、管理风险
并购之后管理人员、管理队伍能否的得到合适配备,能否找到并采用得当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能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管理水平能否因企业发展而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存在不确定性,都会造成管理风险。
2、规模经济风险
并购方在完成并购后,不能采取有效的办法使人力、物力、财力达到互补,不能使各项资源真正有机结合,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的共享补充,而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必将导致并购的失败。
3、企业文化风险
企业文化是在空间相对、时间相对漫长的环境下形成的特定群体一切生产活动、思维活动的本质特征的总和。并购双方能否达成企业文化的融合,形成共同的经营理念、团队精神、工作作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同样会带来风险。企业文化是否相近,能否融合,对并购成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特别是在跨国、跨地区的并购案中。
4、经营风险
为了实现经济上的互补性,达到规模经营,谋求经营协同效应,并购后的企业还必须改善经营方式,甚至生产结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调整资源配置,否则就会出现经营风险。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如何办,如何向逃债企业追债
[律师回复]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怎么向逃债企业追债
一、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怎么向逃债企业追债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2)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3)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 理人不具备资格)向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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