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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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不是有效

一、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不是有效

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的,约定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不是有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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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不合法的,因此无效。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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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财产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财产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因此,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人们通常很关心的是诉讼时效是多久。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没有期限。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物权法上的概念,不属于债权法,因此在物权概念,没有时效的概念。您何时发现漏分,可以从何时要求进行重新分割。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讼。首先这一年的时间是一个除斥的期间,在你们双方协议之后一年之内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不存在终止中断的期间,如果一年时间过了再次提讼要求撤销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因此,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人们通常很关心的是诉讼时效是多久。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没有期限。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物权法上的概念,不属于债权法,因此在物权概念,没有时效的概念。您何时发现漏分,可以从何时要求进行重新分割。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讼。首先这一年的时间是一个除斥的期间,在你们双方协议之后一年之内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不存在终止中断的期间,如果一年时间过了再次提讼要求撤销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父亲再婚前写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婚后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亲再婚前写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婚后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用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
最好将婚前的约定改变为婚后的约定。很简单,双方将婚前约定时间改为结婚登记日之后,内容无需改变。
或者还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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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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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分割约定有怎样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结婚,婚前张某要求王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如由王某提出离婚,对王某的婚前财产张某可分得一半,王某按要求写下保证书一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中,张某向法庭出示王某婚前写给他的保证书,他认为王某先提出离婚?应该按照婚前保证书所写,履行诺言,将其婚前财产与自己平分。王某认为当时是自己应张某的要求才写的,是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不应与张某平分。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王某的这份保证书能否视为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婚前财产分割约定有怎样的效力
主要产生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是显失公平的,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当时是为了与张某结婚,而张某利用了王某的这一心理,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并且保证书只约定了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张某的婚前财产未做约定,这样的约定是显然不公平的。并且双方结婚时间也很短,如果简单地认定保证书是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将王某的婚前财产予以分割,对王某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有权向申请对保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予关系,即赠予人王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张某,受赠人张某表示接受赠予,双方赠予合同已经成立。赠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是属于单务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王某虽曾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赠予张某一半,但在权利没有转移之前,王某有权将此项赠予撤销。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说明王某对自己的赠予已经不再履行,理应视为王某对赠予的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份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王某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结婚,说明双方针对王某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王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只是双方没有严格的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对此项约定进行确认,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依此,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财产。
●法理评析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通说理论一般认为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权属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
(1)订约双方的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
(3)约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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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再次起诉,财产分割,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第一次离婚和
第二次离婚程序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次数变了,第二次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但是在时间方面受到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即建议程序3个月,一般程序是六个月的审限。具体实际操作中,有时间更短的,比如一个半月就结案的,也有时间更长的,持续一年的。多久下判决主要看法官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再次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再次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相关法律可参考:《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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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再婚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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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复婚后再离婚前次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对再离婚有效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书
男方: ,男,汉族,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区路号幢,身份证号码:51.
女方:,女,汉族,19年月日,住址: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1.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农历 月初 )生育一子(女),取名 (性别,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 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 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女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 市区 路 号 幢 单元 楼 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 ,购房价款: .所有状况: .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方 万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如男方没有按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 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持有的 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 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女方所有,女方以现金补偿男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 万元(大写: 万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女方现金补偿男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4)女方现金补偿男方股权的之后,女方全部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 股份,女方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承担。同时,女方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负承担,男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小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号.
(2)该辆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进行现金补偿男方,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 元(大写 元整)由女方负责归还,男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女方负责处理,男方一概不负责。
(5)在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男方需无条件的配合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女方负责承担,男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男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男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女方自愿支付 万元(大写: 万元整)用于男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男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 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男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男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偿的,约定补偿金额)
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
1、女方补偿男方金额
基于该协议约定:女方须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股权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偿还共同债务 万元(大写: 万元整)等补偿金合计: 万元(大写: 万元整)
2、款项支付时间
(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3日内支付男方 万元(大写: 元整)。
(2)余款 万元(大写: 元整)女方在支付
第一次补偿金之后, 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具体支付方式为:女方每月 日之前支付男方补偿金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共需支付 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笔款项。支付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八、离婚证办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
2、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男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女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见证人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一、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

二、其他约定
1、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2、本协议以下无正文。
男方(捺印): 女方(捺印):
时 间: 时 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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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男方: ,男,汉族,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区路号幢,身份证号码:51.
女方:,女,汉族,19年月日,住址: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1.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农历 月初 )生育一子(女),取名 (性别,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 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 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女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 市区 路 号 幢 单元 楼 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 ,购房价款: .所有状况: .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方 万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如男方没有按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 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持有的 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 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女方所有,女方以现金补偿男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 万元(大写: 万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女方现金补偿男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4)女方现金补偿男方股权的之后,女方全部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 股份,女方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承担。同时,女方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负承担,男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小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号.
(2)该辆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进行现金补偿男方,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 元(大写 元整)由女方负责归还,男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女方负责处理,男方一概不负责。
(5)在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男方需无条件的配合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女方负责承担,男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男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男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女方自愿支付 万元(大写: 万元整)用于男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男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 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男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男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偿的,约定补偿金额)
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
1、女方补偿男方金额
基于该协议约定:女方须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股权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偿还共同债务 万元(大写: 万元整)等补偿金合计: 万元(大写: 万元整)
2、款项支付时间
(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3日内支付男方 万元(大写: 元整)。
(2)余款 万元(大写: 元整)女方在支付
第一次补偿金之后, 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具体支付方式为:女方每月 日之前支付男方补偿金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共需支付 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笔款项。支付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八、离婚证办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
2、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男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女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见证人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一、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

二、其他约定
1、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2、本协议以下无正文。
男方(捺印): 女方(捺印):
时 间: 时 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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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解除同居关系财产怎么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3、适用婚姻法《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婚姻无效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都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具体处理原则却各不相同。要是你在生活中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保险期间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再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多遇子女阻拦,感情原因是一方面,另一面就是涉及到财产问题。
因而,要正确分清老年人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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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约定不得再婚吗
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做出约定,也是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要是约定不得再婚,这样显然是违反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规定,因而这样的约定即使做出了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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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判决生效后有违约金和迟延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财产分割判决生效后有违约金和迟延金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关于逾期交房多久才能主张违约金,国家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对交房的期限以及逾期的违约金进行约定。
其次,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法律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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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财产分割有效吗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过于笼统,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经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后来,两人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汪斌与女方韩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美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韩美、汪斌双方约定韩美名下的汽车、存款归韩美,汪斌名下的财产归汪斌,两个儿子由汪斌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汪斌认为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作、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男方名下的财产多于对方,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而没有设立义务。男方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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