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权知道孩子的情况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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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权知道孩子的情况吗

一、离婚后有权知道孩子的情况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知道孩子的情况,而且这样还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然有权要求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后怎么取的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女人要有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女方是否要有子女的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后有权知道孩子的情况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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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哪些道路情况下不能停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市道路哪些道路情况下不能停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下这些路段都是不能停车的: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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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1988年,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2002年,我国新修订颁布的《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目前,《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
河砂同时还具有矿产资源属性。“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
河砂具有河床构成因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管理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交叉、双重属性。多年来,河道采砂业主应分别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并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两种费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2017年4月,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全国水利部门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可见,有关河道采砂的行政收费已经全面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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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买房的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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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可以变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
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
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
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
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
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
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
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
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
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
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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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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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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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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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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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后有没有权知道子女的情况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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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别人的购房情况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 目前,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地方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具体信息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在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了某楼盘,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通过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如果在物业有朋友,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查。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在上海凭身份证和几十元的查询费,就可以调查到房产登记的注册信息,凭身份证可以查到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情况,其他城市可能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能最终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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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对方的购房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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