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对外债权如何确认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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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对外债权如何确认

一、公司清算中对外债权如何确认

公司强制清算的,要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公司要登记造册,所以以债权表认定公司债权。债权人对债权登记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核定,或者向法院起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公司清算债权债务怎么清理

公司清算程序中会按照以下方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1、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清偿债务

3、清算组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4、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的申报是如何的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司清算中对外债权如何确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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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确认
破产债权,除去行使别除权和抵消权之场合,经过申报、调查、确定以后,就可以接受清偿。在我国,破产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会议经审查认可的债务人的债务确实存在,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存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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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亦赋予了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提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但是,异议债权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基于效率考虑,如果债权人与清算组通过进一步核定,对异议债权能够确定的,则不必当然通过诉讼解决。
在清算程序过程中,清算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和执行机关,《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职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债权人异议系针对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因而异议债权诉讼程序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此外,由于异议债权诉讼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一旦人民对异议债权做出了裁决,该债权的性质、数额就被确定,为了维护裁决的公信力,不得再对其提起异议债权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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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确认函要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确认函要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确认函甲方(债权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_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甲乙双方特签订本确认书。甲乙双方确认:
一、乙方于___年___月__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出借款项,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尚欠甲方本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尚欠利息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三、该笔借款的利息按照甲乙双方先前的约定,利率为人民币_____元/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月30天折算成日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四、还款和付息方式:乙方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偿还所有欠款和利息:
1、___年___月___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利息____元(大写:_____);
2、___年__月____日前再偿还本金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利息___元(大写:_____);
3、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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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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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律师回复]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一)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二)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三)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四)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一)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
(三)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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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债权债务确认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债权债务确认流程:
1、与业主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台账进行记录和反映。
2、预付账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合同部门应及时办理分包结算,材料部门及时持发票报销。
4、各种债权债务要明确责任人员,原则上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部门主管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清算工作。
5、各单位主管要定期过问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部门对于时间较长的应收、应付款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责任人进行清收。
6、各单位要建立债权债务的核对签认制度。
7、支付各种债务时,收款(债权)单位经办人要出具有效证明其与收款(债权)单位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盖有收款(债权)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收据上的收款(债权)单位名称应与我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债务单位名称一致,并经有关单位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支付。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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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债务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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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甲乙双方特签订本确认书甲乙双方确认:1、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出借款项,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2、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已偿还甲方本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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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怎样的
一、审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
二、确认债权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1、无担保的债权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3、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4、附期限的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有始期的债权和附有终期的债权两种。前者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附有始期的债权,不论其在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是否届至,都是有效成立的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附有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只要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未届至,不论破产宣告后所附期限是否届至,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完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认债权,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实践中给债权人会议开展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全体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如果没有任何异议,该债权就可以视为确定。然而一旦债权人中有对申报的债权产生异议,那么债权人会议就应当通过决议的形式确认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又不具有执行力。例如,在审理华翔集团破产案件中,由申报人将一些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记载的债权材料出示出来要求确认为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未对其进行确认,申报人对此有异议,最终只能由以裁定的形式对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事实上,就目前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审查的阶段上,因为债权成立与否的最终确认依赖于的裁定。所以这难免让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法律规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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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怎样的
一、审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
二、确认债权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1、无担保的债权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3、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4、附期限的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有始期的债权和附有终期的债权两种。前者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附有始期的债权,不论其在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是否届至,都是有效成立的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附有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只要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未届至,不论破产宣告后所附期限是否届至,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完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认债权,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实践中给债权人会议开展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全体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如果没有任何异议,该债权就可以视为确定。然而一旦债权人中有对申报的债权产生异议,那么债权人会议就应当通过决议的形式确认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又不具有执行力。例如,在审理华翔集团破产案件中,由申报人将一些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记载的债权材料出示出来要求确认为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未对其进行确认,申报人对此有异议,最终只能由以裁定的形式对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事实上,就目前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审查的阶段上,因为债权成立与否的最终确认依赖于的裁定。所以这难免让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法律规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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