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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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1、被拆迁房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安置房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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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

1、被拆迁房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安置房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会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或就权属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二、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吗

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看具体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也就是说,在进行拆迁款归属问题分析时,首先要明确房产所有权。

(一)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对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房产面临拆迁时,应当是对于个人财产征收拆迁情况。所以,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还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属于夫妻使用共同财产全款购买

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房产在进行分割时一般采取夫妻平均分割的方式。因此,在进行拆迁款分割时,也应当平均分割。

2、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支付首付,由一方偿还贷款

对于这种情况,房产虽然属于共同财产的一种,但是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这类房产,在进行具体分割时不应当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而是应当结合具体首付支付比例、每月贷款到底由谁来承担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财产分割

同样的,在进行房产拆迁款分割时,也应当参照购房出资比例进行具体分割,不应当进行平均分配。

当然,夫妻二人对于分割方式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具体履行。

综上所述,对于房屋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当先对被拆迁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析。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房产被拆迁获取的拆迁款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最终分配结果,应当以夫妻双方具体协商内容为准。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进行具体审理。

三、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这一疑问,有人认为,房子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拆迁补偿款,只是房产的价值形态的转化,自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也有人认为拆迁补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分析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首先搞清楚的是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到底由哪几部分组成?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补偿款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助或奖励。

所以说,拆迁补偿款的构成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有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对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补偿款中对房屋的价值补偿只是房屋价值形态的转变,即使拆迁房屋获得增值,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所以说,拆迁补偿中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的部分依靠家庭成员的相互配合,并且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部分补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说,在面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分析拆迁补偿款的具体的构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由于婚姻自由,因此一般来说夫妻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离婚的。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此时可能拆迁补偿还没有下来,当事人就不清楚应该怎么分割。当然,也可能存在拆迁安置房下来了但不确定是不是共同财产的情况。那究竟,拆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上文已经区分了不同情况做出解答。若你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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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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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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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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