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不是开始实施犯罪。
1、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所以,我国刑法对预备犯也应予以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一)对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倾向性的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重大的犯罪、预备行为已经形成了重大危险时,则可以不予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
(二)对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比照的既遂犯,应是在不法、责任方面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而不是随意想象的既遂犯。
(三)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况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实施终了,犯罪预备行为可能起到的作用大小等。
(四)为了实行加重犯而预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行的,要区分加重犯的类型选择法定刑
如果只是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就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
三、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四、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造成结果。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完成预备行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虽已完成预备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进而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属于犯罪开始吗,不属于犯罪开始。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状态,如果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就停止了,无法继续开展犯罪行为的,犯罪就会处于预备阶段。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