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离婚怎么处理
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一)对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
(二)对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后为另一方购买首饰,离婚分割时该首饰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为另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三)对于一方父母出资为另一方婚后购买的首饰,离婚分割时视为对夫妻共同赠与,即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四)对于一方父母赠与的“传家宝”性质的首饰,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离婚分割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虽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环、女性用戒指、项链等),但也往往具备投资价值,通常还是夫妻共同商议购买的结果。另外,从立法本意角度来看,法律特别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对另一方来说一般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义不大。倘若仅仅以“夫妻一方专用”作为个人财产的衡量标准,一旦夫妻一方拥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势必会不公平。因此在认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时,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会怎么处理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在离婚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婚前贷款买的房子一般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仍归个人;
2、如果该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该房产归产权人所有,但产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般来说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情况:
2、夫妻一方继承或是被赠与的房产;但是如果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3、虽然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是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房产;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是经过双方协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产需要办理加名手续;
5、在婚期内,夫妻双方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但是父母双方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离婚需要分割的,只能对共同财产属性的房产进行分割。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离婚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