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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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可以用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加上搬迁费等的费用。若是被征收方可以获得停产停业的损失,那么补偿金的数额,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
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江苏省苏州市的房屋被拆迁,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怎么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6)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被拆迁的房屋已经装修,可以获得装修补偿吗?

1、被拆迁的房屋已经装修,可以获得装修补偿。

被拆迁房屋已经内装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办法补偿:

(1)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2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补偿;装修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

(2)非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1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4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3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3)装修时间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装修工程项目许可单》记载的日期或者参照装修发票记载的日期确定;装修材料费以购买材料的原始正式发票为核算依据;装修价值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4)装修费=材料费,加上人工费(或者材料费乘以30%)

2、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补偿:

(1)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最低工资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下(含本数,下同)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

(2)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通知回迁。

不管拆迁的是苏州地区的房屋,还是其他地区的房屋,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就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对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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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8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房屋租赁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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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
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2)《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第三条规定,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第
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
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2)如果买受人在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期间对诉争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翻、扩建,其对于添附部分享有所有权。一般处理为,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
(3)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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