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务纠纷起诉费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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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纠纷起诉费用由案件中败诉的一方缴纳。如果案件涉案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案件债务纠纷起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若是依旧不知道债务纠纷起诉费谁出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债务纠纷起诉费谁出

一、我国债务纠纷起诉费谁出

债务纠纷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应该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如果是债务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只有债务人地址,不知道债务人姓名可以起诉吗?

1、只有债务人地址,不知道债务人姓名不一定可以起诉。

若可以明确被告的身份,那么有可以起诉。

2、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有些债权人在不知道对方的地址、姓名之前,就将自己的钱借给对方。此种情形,极易发生债务纠纷。纠纷实际发生的时候,首先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或者是通过社交账号联系对方,要求其还款。对于不予还款的,即使不知嗲对方的地址,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债务起诉的时效的为几年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关系,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债务纠纷诉讼费由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上就是关于债务纠纷起诉费谁出的相关介绍。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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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合同法的内容,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房产纠纷诉讼费谁付啊?
[律师回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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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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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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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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