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爷爷对孙子是否有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被抚养或赡养人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者无抚养或赡养能力主要是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被抚养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来承担抚养的义务。
(二)被抚养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抚养,祖孙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方确实有困难的基础上;
如果被扶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完全能负担自身的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其抚养义务。
(三)承担抚养的人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人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此外,如果被抚养人有多个人时,那么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共同抚养是否是轮流抚养
共同抚养不一定是轮流抚养,轮流抚养只是共同抚养的其中一种形式。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谓轮流抚养,是指父母在不同的时间段轮流抚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兄弟之间是否有抚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在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继续抚养未成年孩子时,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同理,有能力的弟妹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的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具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爷爷对孙子是否有抚养义务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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