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必须冷静期一个月吗
诉讼方式离婚没有冷静期,协议方式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方式离婚: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指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家暴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家暴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需要看具体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的需要冷静期,起诉离婚的不需要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就子女、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单方要求离婚,未协商一致而提出离婚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方式:
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来实现──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即需要积极作为、主动申请;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二个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即消极不作为的单方撤回。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实则为60日,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撤回离婚申请。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遭受家暴而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决夫妻感情破裂而作出离婚判决,需要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充分的能够证明家暴行为存在的证据和材料。
一方有家暴行为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2、受害方的伤情鉴定结果;
3、受害方的病历记录或照片;
4、加害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的证言。
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女方作为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提交离婚诉讼状及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离婚案件,调查家庭暴力情况属实的,会做出离婚判决,并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冷静期35天能去离婚吗
冷静期过后35天,无法再继续领取离婚证,但可以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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