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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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债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债权

一、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债权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我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相冲突时,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破产抵押债权优先受偿吗

破产抵押权是优先受偿的。

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抵押债权是否优先受偿

破产抵押债权是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债权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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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优先与质押权的。但是前提条件是抵押权必须是进行了登记过的,如果没有登记过的话,那么就是质押权有优先的权利。而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则是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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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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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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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律师回复] 对于质押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有人认为,在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的情况下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会使质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因为质押人将质物恶意再进行抵押而使其质权落空的危险,但其实质上体现了立法上鼓励抵押的价值选择,因为抵押较质押更能在满足担保之外发挥物的经济效益。也有人认为,质权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何时转移占有难以确定,即质权设定的时间难以认定,而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更为明确,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抵押权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仅为抵押权设定在先而质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因为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债权人一般不会接受已设定了质权的财产为其债权作抵押担保,所以质权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非常罕见。然而如上述案例中,抵押人已无其他财产担保,债权人接受先有质权负担的财产抵押时,是否按抵押和质押设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也值得讨论。
有学者认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不能影响成立在前、具有完全效力之质权,其理由在于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仅能向后发生”。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成立在先的质权,并不是其对抗力只能向后发生的缘故,而是因为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质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效力应等同于抵押权人进行抵押登记的效力。
对上述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诚然抵押被誉为“担保之王”,一方面可以担保债务履行,另一方面又可以发挥物的最大经济效益。但质押作为动产担保方式,是针对动产的特性而设计,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鼓励抵押而牺牲质权人的利益欠妥。

第二种意见,应当注意到在《解释》的上述规定中,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并存的“财产”应指动产。因此这就涉及到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担保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是配套登记制度,因登记上的随意,登记本身往往没有什么公信力;
其次,关于动产抵押权在登记后的对抗效力,法律未规定其对抗效力的内容,能够对抗什么以及对抗的结果是什么。在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五花八门,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其中除了规定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外,对于动产抵押物本身权利状况,仅有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审查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对于动产抵押物上无需登记的其他权利状况再无审查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很难说在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就一定强于质押中质物转移的公信力。
按照物权的一般原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同一财产上先设定质权的,原则上应当依质权在先、抵押权在后的顺序清偿。但是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时间是确定的,而质权的设定时间难以认定,担保人有可能在设定抵押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质权设定在先为由,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而要推定担保人恶意必须有一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关于抵押物转让时告知义务的规定,规定动产抵押时若抵押物上有质权负担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便可以推定其是恶意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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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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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时抵押权和债权需要如何优先偿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时抵押权和债权应该如何优先偿还
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是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报。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要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债权人会议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根据上述别除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如确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则有债权人会议签发债权确认书,并加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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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质押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实际的质押和抵押事项来进行办理,不同的质押事项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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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主要考虑,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是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
(3)以招标、拍卖,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其成立、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登记,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物权法之所以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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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1、《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2、《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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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律师回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留置权的性质比较特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即本案丙修理厂,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即本案的小轿车。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而不在于用益,所以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并非产生于当时人之间的约定,如本案中只要甲公司未付修理费,丙留置该车,留置权即产生,而无须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而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法原则,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另,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劳动而未得到适当补偿而产生的,即留置权人首先进行了保管、运输、加工、修理等劳动,而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加了或标的物的价值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果没有这种直接针对于标的物的劳动,则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其他物权亦难以实现。困此,留置权担保之债实际上为其他债权之受偿创造了条件,因而它应优先受偿。
教学提示:物上担保,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让与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返还标的物的担保方式。物上担保的实质是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清偿。在实践中常会发生同一标的物上有几种担保物权的情况,一些信贷员遇到此种情况往往不知如何解决,其实这很简单,运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理就能够解决。因此作为一个信贷员在具备一定的信贷业务知识的同时,还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一些看似很辣手的问题,就会轻而易举的得到解决。
债权抵押担保在哪些内容下可以优先受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抵押担保在哪些内容下可以优先受偿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相关知识:
一、抵押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的实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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