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在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之下会丧失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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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继承权在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之下会丧失资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继承权在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之下会丧失资格

一、继承权在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之下会丧失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都有哪些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放弃继承权

视情况而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是否赡养和是否继承没有必然联系,在遗产继承方面,如果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那就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顺序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继承权在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之下会丧失资格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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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司法人资格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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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1)客观上继承入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违法行为。若继承人实施的不是杀害行为,或者所杀害的不是被继承人,则不能构成该行为。(2〉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在所不闷。但若继承人主观上并无杀害的故意,而是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构成这一法定事由的条件有二: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所谓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若继承人所杀害的不是法定继承人,则不在此列。
(2)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若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也不构成该行为。由于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因此,该杀害行为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既遂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入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构成这一行为的条件为:
(1)被遗弃的是没有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若被继承人有的生活能力,则不会造成被遗弃的后果。
(2)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则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遗弃行为是故意置被继承人于危难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的不法行为,因此只要继承人的行为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丧失。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神上的摧残、折磨。但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轻重之分.虐待被继承入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否则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10条)一般说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虐待罪:但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10条)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入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策13条)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合法遗嘱受法律保护。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干涉和侵害,也是对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的权利的侵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514条)
丧失继承权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丧失继承权包含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
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
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
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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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法人资格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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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能被依法剥夺。
依现行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三点:
(1)必须是故意。过失不丧失继承权。
(2)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
(3)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在具体把握时,应注意: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实施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人实施该杀害行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实施杀害行为,均可构成。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前—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后一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继承人杀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总之,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就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即使因继承人杀害了其他继承人而使继承人实际上可以多得到遗产的,只要继承人杀害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其继承权也就不因此而丧失。但是,只要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其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依法负有法定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也可构成。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因此,正确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关键。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只要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如同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一样,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虽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受虐待的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只有继承人的悔改行为,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宽恕,或者虽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但继承人并没在悔改表现的,则继承人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做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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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什么的
[律师回复]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有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有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做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掠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愿继承人,也包括遗愿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步骤继承人杀害第二步骤继承人,也包括第二步骤继承人杀害第一步骤继承人。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愿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能够确认遗愿无效。
3、抛弃被继承人或者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抛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无劳动本领又无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抛弃被继承人的,不顾情节可否严重,都应当掠夺其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抛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能够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凌虐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凌虐被继承人情节可否严重,能够从实施凌虐做法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凌虐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虚构、修改或者销毁遗愿情节严重的
(1)虚构遗愿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愿
(2)修改遗愿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愿内容
(3)销毁遗愿是指被继承人所立的遗愿毁灭。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虚构、修改或者销毁遗愿,侵害了短缺劳动本领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人的利益,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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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律师回复]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四种情节之一就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因遗弃、虐待而丧失继承权,但是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情况下才没有丧失继承权。
曾某旭属于未成年人,并且与姜某兰共同生活多年,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从上面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实际上是对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补充规定,依该两条的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称之为可分得遗产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够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在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或者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果具备法定条件,有权以可分得遗产的人的资格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可分得遗产的人取得遗产不是基于继承权,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取得遗产的特别条件,而法律赋予这些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又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或者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这里的扶养关系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关系。
这种特殊关系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多病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等
第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尽了扶养义务的丧偶孙媳和丧偶孙婿等
第三,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孤儿、重度残疾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第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尽了赡养义务并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赡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上述四种情况的成立均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基准。在第一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虽然曾经扶养过的人,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不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或者虽然是曾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具有了劳动能力或者已经有了生活来源的均不属于可分得遗产的人。在第二和
第四种情况下,扶养、赡养较多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了一次性、临时性的扶养、赡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劳务扶助、精神慰藉并不多,均不属于较多,不能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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