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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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

一、医疗事故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

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不一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故意伤害是指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性质更恶劣一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界限是什么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对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或对人体组织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机能均损害。对于一般殴打行为,一般仅会引起他人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而没有损害到他人人体的健康。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故意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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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之处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同时具有制裁性;两者在主要构成要件方面基本相同,在归责原则上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标准。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选择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并诉请予以保护。具体说,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不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8]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诊疗债务是一种手段债务,而不是结果债务。因此,只要认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其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依侵权法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方必须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医师有医疗过失,并且损害事实与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医方才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患者请求的赔偿与原债务内容无关,应由患者方负举证责任。当然医方也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最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只要患者方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方所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7处的弱势的特殊地位,一般很难对医方的过失行为举证。所以,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对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  
(三)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违约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的标的主要是人身伤害,与合同债务没有关系。因此,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应当预见到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侵权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加害人在承担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因其医疗损害行为给患者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免责条件不同  免责条件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五)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时效为2年。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其行使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依据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除诉期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允许受害人(患者方)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违约责任,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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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OOO42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是:该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是:
(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种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为你介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硬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
五、六万元左右。
医疗事故赔偿包含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包含什么性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性质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
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由于过失侵犯了患者权利并造成对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因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上列三种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还是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要有当事人“意志自治”。患者为了最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一项提讼。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要选择侵权之诉。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了患者去选择侵权之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就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如选择违约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要想实现自己较大的利益,只有选择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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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性质相同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性质相同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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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赔偿包含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包含哪些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性质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
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由于过失侵犯了患者权利并造成对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因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上列三种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还是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要有当事人“意志自治”。患者为了最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一项提讼。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要选择侵权之诉。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了患者去选择侵权之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就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如选择违约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要想实现自己较大的利益,只有选择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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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性质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
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由于过失侵犯了患者权利并造成对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因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上列三种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还是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要有当事人“意志自治”。患者为了最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一项提讼。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要选择侵权之诉。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了患者去选择侵权之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就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如选择违约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要想实现自己较大的利益,只有选择侵权之诉。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法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何种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的过程。
1、其结论只是医学技术鉴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法上的效力。
即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鉴定程序和制度的,才能成为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应注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是形式上的,即只对鉴定成员的资格、组成、回避等进行审查,对结论本身科学与否无审查权。
2、其结论对于司法只是一种证据。
不论是否采纳它,其效力与证明力尚须经法庭认证、质证后,才能确定。
3、不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中,对其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4、鉴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不经鉴定而直接向。
二、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包括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包括什么性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性质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
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由于过失侵犯了患者权利并造成对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因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上列三种观点,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大多医疗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应该说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是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还是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要有当事人“意志自治”。患者为了最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一项提讼。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患者一般要选择侵权之诉。在立法上,法律也引导了患者去选择侵权之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就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如选择违约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要想实现自己较大的利益,只有选择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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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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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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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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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哪个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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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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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如何认定
患者与医疗单位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看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因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治疗等,因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但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两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行使。我们认为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为患者医治的义务。医方出现医疗事故,显然未尽的是一种民事义务。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医院一方在医疗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医疗事故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其中,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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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性质与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性质与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何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它又包括哪些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是对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主要分为工伤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损害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本文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类型、性质进行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案件(这里仅指对人身体及生理上的损害赔偿案),但由于案由不同,案件的处理与赔偿项目也不同。案由无非是侵权与违约两类。主要有:
一、侵权里面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二、合同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对于刑事附民事诉讼中案的人身损害赔偿,除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外,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没有大的区别。下面我简单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作个比较。
首先是案由的划分。
除工伤以外,侵权里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引起的人身损害都可能构成请求权竞合。即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其区别在于:
一、违约之诉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责任性质有不同。违约责任一般认为属无过错责任。如乘坐的士,的士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么不论车祸发生原因的士司机一方有无责任,都不影响其赔偿责任。而如果以侵权之诉,则只能追究有过错的肇事方的责任,如双方都有责任,那么要依过错大小分担责任。不过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里面,医院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为医院方的合同义务是提供无过错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保证一定要把病治好。所以如果院方没有过错,即使病人出现损害,院方也不能承担责任。同时,责任性质也就影响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里原告当然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而过错责任则需要证明。但要注意医疗纠纷、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等几种特殊下由被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三、诉讼主体不一样。像前面举的坐的士车的例子,如果以违约之诉,则被告只能是的士公司,如果以侵权之诉则可以同时告车祸双方。所以,这就使诉讼主体的选择有了一定空间,我们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具有赔偿能力的被告。
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一定特殊性。
它有三个案由: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不管哪个案由,进入诉讼程序中都必然会走医疗事故鉴定的道路。如果鉴定出来不是医疗事故,则当然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但是,不是医疗事故,不必然代表医院方没有过错,现在通行的作法是,如果医院方有过错,即使不是医疗事故,也要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案进行赔偿。而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更高一些。因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不是医疗事故可能比医疗事故赔偿更高。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区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高法意见》明确规定: “人民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人民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
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之处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同时具有制裁性;两者在主要构成要件方面基本相同,在归责原则上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标准。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选择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并诉请予以保护。具体说,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不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8]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诊疗债务是一种手段债务,而不是结果债务。因此,只要认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其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依侵权法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方必须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医师有医疗过失,并且损害事实与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医方才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患者请求的赔偿与原债务内容无关,应由患者方负举证责任。当然医方也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最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只要患者方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方所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7处的弱势的特殊地位,一般很难对医方的过失行为举证。所以,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对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  
(三)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违约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的标的主要是人身伤害,与合同债务没有关系。因此,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应当预见到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侵权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加害人在承担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因其医疗损害行为给患者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免责条件不同  免责条件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五)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时效为2年。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其行使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依据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除诉期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允许受害人(患者方)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违约责任,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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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医疗事故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否是一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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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的区别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的区别在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为你介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硬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
五、六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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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如何认定
患者与医疗单位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看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因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治疗等,因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但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两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行使。我们认为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为患者医治的义务。医方出现医疗事故,显然未尽的是一种民事义务。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医院一方在医疗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医疗事故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其中,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区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高法意见》明确规定: “人民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人民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
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朋友最近在开车去办理医疗鉴定业务的时候,不小心遇到了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但是我之前没有遇见过,所以你们可以帮我一下吗?最好是很简单的,好理解的办法。
[律师回复]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lt;侵权责任法gt;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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