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构成要素: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没有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只有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三、如何理解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观行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
四、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动物如何理解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相关的法律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有,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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