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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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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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之后作出承诺,都构成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也就是说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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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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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熟悉要约和承诺规则,可以彻底看清合同订立过程中各行为人之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把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2、方式
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3、承诺期间
①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
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4、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
①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③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④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承诺迟到、迟延
(1)承诺迟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地如何确定
1、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价值。
2、如何确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的,必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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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熟悉要约和承诺规则,可以彻底看清合同订立过程中各行为人之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把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2、方式
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3、承诺期间
①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
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4、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
①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③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④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承诺迟到、迟延
(1)承诺迟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地如何确定
1、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价值。
2、如何确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的,必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
一、承诺的法律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快车整理)。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六、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朋友们,我最近马上就要签订一份合同,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承诺的效力是合同订立的内容吗?有知道的朋友吗
[律师回复] 我来回答一下承诺的效力是合同订立的内容吗这个问题吧: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它包括: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即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从而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不过,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实际需要,法律允许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受约人承诺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销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2)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这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这种权利只能由受约人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约人可以将承诺的资格转让,或者受约人转让得到要约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是有效的。
(3)要约的生效时间  
即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
(4)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一般而言,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受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考虑受要约人能够收到要约所必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必需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而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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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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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咨询一下大家是否合同的订立是指不需要要约和承诺啊?那我们是不是只要签合同就可以了呢?
[律师回复] 依《合同法》规定,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就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直至效力期满。至于要约的效力期限,要约人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如未明确规定,则一般以公认的合理期限为准。但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时,撤回有效。此时如果受约人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可以不加理会,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如果要约撤回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约人此时已作出承诺且想使合同成立,那么受约人必须及时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迟到”的通知,否则视为没有迟到,即使受约人已作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受约人不理会要约,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即使遇到要约人在要约中作出“七天之内不予答复视为承诺”的类似声明,受约人也不必特意发出拒绝声明,除非要约人和受约人基于某种长期的相互间的惯例,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受约人以默示方法表示同意的,承诺才可以默示方法来表示。至于承诺的具体方式,如电报、传真、口头等方式,并无特别规定,但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特别约定,则应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作出才能确认为有效。
  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产生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为成立。但承诺人也可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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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订立合同承诺书该怎么写,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承 诺 书
致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贵司与我司就 工程
签订了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的名称为 。
我司就该合同向贵司做以下承诺:
1、 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业主指定分包的,并且工程款是业主直接支
付我司,因此我司不会向贵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2、 我司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因工期、质量、
安全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我司会积极解决,给贵司造成的经济损
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3、 因施工产生的分包商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民
工工资等款项我司承诺会积极支付,如果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我
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4、 我司承诺承担本工程的保修义务,如果因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给
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5、 因本工程产生的业主索赔、政府罚款等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6、 因本工程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工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给
贵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 盖章)
年 月 日以上就是关于订立合同承诺书该怎么写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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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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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明天要去签订公司的劳务合同,请问合同订立的主要阶段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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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合同订立中,有效承诺需满足以下要件: 一,受要约方必须明确、无歧义地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二,承诺应以通知或其他特定行为表示;三,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完全一致;四,承诺应在约定期限内送达要约方。 满足这些条件,承诺方为有效,合同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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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
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显然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而《统一商法典》则采取了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了货物名称和数量,就可以视为有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法相同,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余条款均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
二、承诺的成立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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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
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显然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而《统一商法典》则采取了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了货物名称和数量,就可以视为有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法相同,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余条款均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
二、承诺的成立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如何确定承诺作出的时间,承诺时间是否合同成立时间?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承诺时间的问题。
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也就说如果能够根据邮戳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是在承诺期间内发出该信件的,对方接收后没有及时通知不接受的,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时间是否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的时间不一定都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些附条件的合同,需要条件成立时合同才成立。
1、比如有的合同需要在签订确认书,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合同成立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
2、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
3、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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