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是能够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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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是能够的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是能够的吗

一、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是能够的吗

个人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共同财产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我们要分析个人负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有些情况即使是个人负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理所应当的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即使是个人债务,如果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法院也是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因为共同财产中有当事人的财产份额。

但是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权人有权利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吗

如果债务设立了抵押,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能够占有债务人抵押的财产,但仅能占有被抵押的财产,不能占有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债务人同意以其他财产来抵债的,此时债权人也能够占有债务人同意被用来抵债的财产。

除上述情况外,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人和债务人是不是同一个人

抵押人和债务人能够是同一个人,也能够不是。债务人是直接负责偿还债务的人,抵押人是以自己财产提供担保;

保证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人;债务人能够自己提供财产抵押为自己担保,也能够找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所以抵押人和债务人能够是同一个人,也能够不是。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是能够的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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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还债如何执行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还债如何执行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还债怎样执行共同财产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只意味着二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债务并不因此而消亡。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将财产分给一方,债务却推给另一方,或将债务进行平均分割后只履行自己负担的部分,在执行其财产时拿着离婚的裁判文书以对抗债权人。
孰不知离婚的裁判文书中对于债务的分担只能理解为对总体债务从内部对二人的承担比例进行了分割,对外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再依上文所述,在执行完毕共同财产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任何一方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当然,如果一方超出该比例承担了债务,其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仍为夫妻,此情况下,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因此债务为共同债务,故执行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甚至另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则存在一些不同观点。
但我们认为,
首先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其次二人对此都是无限责任,全部清偿完毕后责任方消除,在清偿的过程中,只要是合法财产,不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用于偿债。
二、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为夫妻,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及有区别的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二人婚姻关系的建立导致财产发生混同,不可能完全将各自的份额进行分离,故执行共同财产及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另一方个人财产则存在不同情况。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该个人债务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另一方也有连带清偿义务,执行其个人财产亦属应当;反之,则不应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应区分此笔债务的具体用途,如系用于二人婚姻共同生活,则此债务确定为共同债务应由二人承担,应执行二人的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如不能证明,则只能按执行依据中列明的债务人进行执行。债权人对此应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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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还债该怎么执行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还债该怎么执行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还债怎样执行共同财产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只意味着二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债务并不因此而消亡。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将财产分给一方,债务却推给另一方,或将债务进行平均分割后只履行自己负担的部分,在执行其财产时拿着离婚的裁判文书以对抗债权人。
孰不知离婚的裁判文书中对于债务的分担只能理解为对总体债务从内部对二人的承担比例进行了分割,对外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再依上文所述,在执行完毕共同财产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任何一方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当然,如果一方超出该比例承担了债务,其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仍为夫妻,此情况下,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因此债务为共同债务,故执行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甚至另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则存在一些不同观点。
但我们认为,
首先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其次二人对此都是无限责任,全部清偿完毕后责任方消除,在清偿的过程中,只要是合法财产,不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用于偿债。
二、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为夫妻,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及有区别的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二人婚姻关系的建立导致财产发生混同,不可能完全将各自的份额进行分离,故执行共同财产及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另一方个人财产则存在不同情况。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该个人债务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另一方也有连带清偿义务,执行其个人财产亦属应当;反之,则不应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应区分此笔债务的具体用途,如系用于二人婚姻共同生活,则此债务确定为共同债务应由二人承担,应执行二人的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如不能证明,则只能按执行依据中列明的债务人进行执行。债权人对此应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离婚还债应该怎么执行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还债应该怎么执行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还债怎样执行共同财产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只意味着二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债务并不因此而消亡。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将财产分给一方,债务却推给另一方,或将债务进行平均分割后只履行自己负担的部分,在执行其财产时拿着离婚的裁判文书以对抗债权人。
孰不知离婚的裁判文书中对于债务的分担只能理解为对总体债务从内部对二人的承担比例进行了分割,对外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再依上文所述,在执行完毕共同财产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任何一方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当然,如果一方超出该比例承担了债务,其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仍为夫妻,此情况下,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因此债务为共同债务,故执行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甚至另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则存在一些不同观点。
但我们认为,
首先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其次二人对此都是无限责任,全部清偿完毕后责任方消除,在清偿的过程中,只要是合法财产,不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用于偿债。
二、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为夫妻,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及有区别的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二人婚姻关系的建立导致财产发生混同,不可能完全将各自的份额进行分离,故执行共同财产及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另一方个人财产则存在不同情况。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该个人债务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另一方也有连带清偿义务,执行其个人财产亦属应当;反之,则不应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应区分此笔债务的具体用途,如系用于二人婚姻共同生活,则此债务确定为共同债务应由二人承担,应执行二人的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如不能证明,则只能按执行依据中列明的债务人进行执行。债权人对此应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离婚还债应该如何执行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还债怎样执行共同财产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只意味着二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债务并不因此而消亡。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将财产分给一方,债务却推给另一方,或将债务进行平均分割后只履行自己负担的部分,在执行其财产时拿着离婚的裁判文书以对抗债权人。
孰不知离婚的裁判文书中对于债务的分担只能理解为对总体债务从内部对二人的承担比例进行了分割,对外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再依上文所述,在执行完毕共同财产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任何一方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当然,如果一方超出该比例承担了债务,其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仍为夫妻,此情况下,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因此债务为共同债务,故执行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甚至另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则存在一些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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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其次二人对此都是无限责任,全部清偿完毕后责任方消除,在清偿的过程中,只要是合法财产,不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用于偿债。
二、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一)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为夫妻,在此情况下,仍可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及有区别的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二人婚姻关系的建立导致财产发生混同,不可能完全将各自的份额进行分离,故执行共同财产及债务人个人的财产均无异议,但能否执行另一方个人财产则存在不同情况。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该个人债务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另一方也有连带清偿义务,执行其个人财产亦属应当;反之,则不应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债务形成时间为婚前,现二人已离婚,在此情况下,应区分此笔债务的具体用途,如系用于二人婚姻共同生活,则此债务确定为共同债务应由二人承担,应执行二人的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如不能证明,则只能按执行依据中列明的债务人进行执行。债权人对此应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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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能够参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务人财产的注意事项 参与分配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各普通债权,可以按照债权金额的比例平等受偿。同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债权人(特别是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言,由于参与分配要求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同时要证明必须符合“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加上债权人客观上难以知晓债务人财产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因此,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实现债权的困难还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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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部分,不宜进行分割的财产如不动产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执行的,当然,强制执行更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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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杨某的存款系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和《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婚前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理解,应作狭义理解,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务人配偶的,人民不予支持,不得判决由配偶承担一方婚前债务的偿还责任,在执行中,亦不得因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这并妨碍在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婚前个人债务,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3、从执行实践来看,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在婚后将所有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以规避婚前个人债务的情形发生。但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把握尺度,对调查到的配偶财产宜先采取控制性措施,先冻结、查封等,不宜直接处分,以给配偶充分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二、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什么是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下面归纳一下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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