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
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营养费: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寻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知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必要以寻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增补而付出的费用。
二、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
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1)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
(2)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四、常见的必要增长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样平常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体系功能停滞者,如胃肠部分或悉数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数切除;
4、其他缘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滞者;
5、不能正常进食,必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晕厥;
6、较大面积烧伤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标准如下: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
二、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乘以误工天数计算误工费;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照其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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