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特点如下:
1、调查取证难。
在侦办以往的诈骗案件中,往往采取比对嫌疑人体貌特征等待定的侦查方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而电信诈骗犯罪仅是通过使用通信工具与受害人进行联系,双方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受害人对嫌疑人的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不掌握嫌犯体貌特征和其他痕迹物证,难以通过传统对比的方法确定作案者;
2、作案方式信息化。
嫌犯借助计算机、电话等,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方法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批量群发短信群拨电话,诱导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汇资金,随后通过网银系统在短时间内转存,再利用自动柜员机多出分散提现,给案件调查、嫌犯控制、赃款追缴带来较大困难;
3、作案形式集团化。
电信诈骗多是团伙作案,一是有一套为诈骗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人马。诈骗犯罪团伙往往在境外租赁服务器,依托不法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提供的诈骗网络平台作案;二是有一班专门拨打诱骗电话的人马。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设立窝点,组织一班人员专门拨打诈骗电话和群发诈骗短信等;三是有一批外围人员负责转取赃款。这三部分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相互配合,呈现明显的集团化特征;
4、作案目标广泛化。
电信诈骗作案分子往往在某一时段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侵害对象除地域集中外,无其他特定条件,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受害面广泛;
5、赃款流动快速化。
从银行转账汇款到对方账户资金到账往往只需要几分钟,十几分钟的时间。实施诈骗成功后,嫌犯会在资金到账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银行进行赃款转移,并按照ATM机提款上限分解到众多银行账号中,然后迅速组织人员体现。若受害人未及时发现受骗,很难在提现前采取冻结支付等控制措施;
6、社会危害巨大化。
电信诈骗对象具有广泛性,受害群体大,对整个社会都构成严重危害;其诈骗数额巨大,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数千万元,使受害者蒙受巨大的损失,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1、即使诈骗未遂,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诈骗罪。
只要是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是既遂、未遂,都构成诈骗。未遂是已构成犯罪的一种形态,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视其恶性程度及犯罪分子自身的危险程度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2、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既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被害人算诈骗吗
1、没有被害人不算诈骗。
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诈骗往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电信诈骗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而且电信诈骗的花样很多,不仅作案方式信息化,而且社会危害性也是比较大的,只要被诈骗就需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只有警方才能及时的对案件立案侦查,从而保护到受害方的利益和权益。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有哪些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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