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要对车辆鉴定呢
以下情况会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1、未悬车牌,未放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没带行驶证、驾驶证;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
3、没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4、超载;
5、具有被盗抢嫌疑;
6、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需要负全责
以下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需要负全责:
一、事故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另一方完全不存在过错。
二、事故一方逃逸,且因为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认定逃逸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一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伪造、毁灭证据的,则认定这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四、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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