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三、诈骗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四、保险诈骗的着手如何认定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就保险诈骗而言,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能认为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达到了紧迫程度。
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进而骗取保险金的,开始放火烧毁房屋时,还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以房屋被烧毁为根据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定罪量刑。
骗取医疗保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已经在上文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定罪量刑。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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